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 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 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 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国务院令第 34 号)和《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 号)也对生产 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 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 工会. "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 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 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 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余下全文>>

三:发生安全事故应在什么时间上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怎么写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阐述作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一种文体。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观点。新闻报刊中的评论、杂文、说法或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感受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观点。杂文、说法或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感受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它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等方法,来确定其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应该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

文体简介

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它不同于记叙文以形象生动的记叙来间接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也不同于说明文侧重介绍或解释事物的形状、性质、成因、功能等。总之,议论文是以理服人的文章,记叙文和说明文则是以事感人,以知授人的文章。

议论是作者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说服,以表明自己的见解、主张、态度的表达方式,通常由论点 、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议论文题目分为论题,论点,寓意型。论题型为作者观点但以简洁为主,所以中心论点一般不能直接抄论题,论点型,论点型一般没有观点倾向性,例如:君子之交淡如水。寓意型一般与论题论点并存且不能直接作为中心论点要还原本意。[1]

语言特点

①准确、严密。②概括性和简洁性。③使用修辞,体现其用词鲜明、生动和感情色彩。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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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如:30人以上的意思是包含30人的,30人以下的意思是不包含30人的。

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是什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激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余下全文>>

九: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怎样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认清自己是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还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呀,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事故上报

十:发生什么样的事故需要汇报安监局

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里面有规定: 一般事故就需要报当地安监部门了。。。。这个就有个模糊界限了顶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没有下限,事故都要报告。但实际操作中,轻微伤一般都没有报告。 还有就是发生的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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