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区与混凝土生产企业最小距离
关于居民区的噪音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音最高限值白天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GB 18083-2000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
GB 18083-200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3 标准内容
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3.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表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 备注
dB(A) 距离(m)
1 纺织
1-1 棉纺织厂 ≥5万锭 100~105 100
1-2 棉纺织厂 ≥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纺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 备注
dB(A) 距离(m)
1-3 纺布厂 96~105 ......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建筑物与设备的距离
环保法中并没有对于建筑与设备距离的规定,所有环评中也没有单独的环境防护距离,一般都是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分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
注意的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3、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噪声卫生
卫生防护标准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GB 18083-2000: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标准内容
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4、标准中所列的噪......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