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卫生防护

一:工业企业与居住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你给的题目范围很大啊,现在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工业企业啊,下面都是企业与居住区的最低距离,你可以参照一下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注:本表根据GBll654~11666—89及GBl8068~18082—2000整理,“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企业类别所在地区近五年 平均风速m/s标准号<22~4>4硫酸盐造纸厂1000m800m600mGB 11654—89氯丁橡胶厂2000m1600m1200mGB 11655—89黄磷厂1000m800m600mGB 11656—89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1000m800m600mGB 11657—89聚氯乙烯树脂厂生产规模<10000t/a1000m800m600mGB 11658—抚9生产规模≥10000t/a1200m1000m800m铅蓄电池厂生产规模<100000KVA600m400m300mGB 11659—89生产规模≥100000KVA800m500m400m炼铁厂1400m1200m1000mGB 11660—89焦化厂1400m1000m800mGB 11661—89烧结厂600m500m400mGB 11662—89硫酸厂600m600m400mGB 11663—89钙镁磷肥厂1000m800m600mGB 11664—89普通过磷酸钙厂800m600m600mGB 11665—89小型氮肥厂合成氨万吨率<2.51200m800m600mGB 11666—89合成氨万吨率≥2.51600m1000m800m水泥厂生产规模<50万吨/a500m400m300mGB 18068—2000生产规模≥50万吨/a600m500m400m硫化碱厂600m500m400mGB 18069—2000油漆厂700m600m500mGB 18070—2000氯碱厂(电解法制碱)生产规模<10000t/a800m600m400mGB 18071—2000生产规模≥10000t/a1000m800m600m塑料厂生产规模≤1000t/a100m100m100mGB 18072—2000碳素厂石墨电极≤10000t/a800m600m500mGB 18073—2000石墨电极>10000t/a1000m800m600m内燃机车400m300m200mGB 18074—2000汽车制造厂500m400m300mGB 18075—2000石灰厂300m200m100mGB 18076—2000石棉制品厂300m300m200mGB 18077—2000肉类联 合加工厂屠宰量<2000头/班700m500m400mGB 18078—2000屠宰量≥2000头/班800m600m500m制胶厂生产规模<1500t/a600m400m300mGB 18079—2000生产规模≥1500t/a700m500m400m缫丝厂缫处规模<5000绪200m150m100mGB 18080—2000缫处规模≥5000绪250m200m150m火葬厂年焚尸量≤4000具500m400m300mGB 18081—2000年焚尸量>4000具700m600m500m制革厂生产规模<20万吨/a500m500m300mGB 18082—2000生产规模≥20万吨/a600m400m400m

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执行吗

你可以参考最新的环保税法,其中就有关于噪声污染征税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将噪声污染减小到一定的距离,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这个在里面有体现

三:工业企业新建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有什么解决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你可以建议企业,将产污车间或单元在平面设计上向远离防护目标的方向布置,多和企业沟通吧!

同是新人,共勉之~

四: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由政府哪个部门负责监督?

我认为应该是环保部门,这应该是建设项目环评的一个内容,卫生部门只是参与标准的制定。

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厂房介绍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2.1 平面布置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GB 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5.2.1.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5.2.2 竖向布置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余下全文>>

六:什么是卫生防护用地?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 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87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7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骸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 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七:卫生防护距离是强制规定吗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八:gb 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效吗

你好,是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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