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一:关于临时用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从理论上讲,聘用临时工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二:劳动法对临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临时工有哪些权益?

临时用工,同时受劳动法律保护的。其实并没有临时用工这一说法,只能说劳动合同是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前提而已,应享受的权益和其它劳动者一样的。

三:急求临时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 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

第九条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

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个别岗位(特殊岗位)招聘时也可简化程序,由用人部门按差额或等额推荐,会同人事处组织考核。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十条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外省劳动者应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2、暂住证;

3、身份证;

4、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学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由用人部门办理,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一般每学期一签,保卫类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出勤时间对本部门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应发给加班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临时工缺勤(含病、事假),应扣发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十条 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的保卫、人事等部门按职责兼管。

......余下全文>>

四:劳动法有哪些规定现在用工单位还存在临时工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只区分试用工和正式工,没有临时工的说法.而不管是什么类型,只要雇佣关系一确立,当月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你所问的那些都是毫无根据的.

实际中不要说试用工了,现在不帮正式工缴纳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实际中不要死啃书本,一般只为正式工交,不帮试用工交都是我们可以默认的方式,如果试用工也交,那么只能说这个单位太好了.没办法,目前环境就是如此.而试用期尽管最高可以是6个月,但是一般不要超过3个月.也就是允许3个月不交社保,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底线.如果超过3个月不交,转正也无望,那么就要考虑更换工作岗位,顺便把雇佣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个月补上.大家翻脸的话就没必要吃这亏了.

五: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条例

1.要求补交保险。2.要求给12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要求14年来的加班费。4.要求总额再加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5.由于失业近几个月的生活补偿(不低于月工资百分之七十)。

在法定工作年令以内的劳动者,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临时工”的提法,《劳动法》施行后(94年),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享有权力是平等的,都是合同工。

注意:投诉有时效的,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六:劳务用工协议的规定

如果是你们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那你们就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七: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八:临时工管理办法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新的劳动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没有临时工1说,只要是非小时工,也就是全日制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予以缴纳各种保险!既然没有了临时工,临时工管理办法又从何谈起呢! 查看原帖>>

九:新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如何规定?

事业单位的用工按照企业用工适用劳动法,现在不存在所谓的“临时工”只要是用工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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