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一:中国古代法制的三大时期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余下全文>>

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表现为"铸刑书”(郑国)、"竹刑”(邓析)、"铸刑鼎”(晋国)、《法经》等一系列成文法的公布和商鞅变法。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摆出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表现为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还有春秋决狱的司法上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名例律的演变,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的巨大进步,代表性的是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法律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结果——《唐律疏议》。主要把握《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如类推制度)、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明朝重典治吏对后世的影响。明朝以严法整肃吏治,重典打击官吏贪墨、奸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机器运转功效,保证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但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轻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单靠严刑纠治贪污腐化,只能"朝杀而暮犯”,未能触及剥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仅凭滥杀以惩朋党为奸,往往株连无辜,对臣民失去信任,其结果则是皇帝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擅权干政局面的酿成种下祸根。但明朝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如对贪官的惩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当代立法者去借鉴,笔者非常同意严法治贪的立法思想,否则,我国贪污腐败之风实在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现在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法,定会让那些欲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要通过考核,否则,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职叙用,若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则要处斩。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这在历代律典中还是创造性的新篇,对现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传日上发表讲话并亲手组织宪法讲座学习,无疑为我国全民普法带了一个好头。另外,明律规定,官员不体察民情,抚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众反叛的,对官员要处斩,这种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轻的立法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明大浩颁行之后朱元璋强行”户户有此一本”,当时私塾学校把明大浩作为教材进行讲解,明统治者把明大浩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减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则要被加罪或被诛杀,可见,明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明大浩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法律的普及意识,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余下全文>>

三: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尊儒尚法,汉初定下的。

朝奉行法家重刑主义思想而得天下之后,没有采用对执政最为有用的儒家德政理论,经历二世、十五年,短暂而亡。汉代总结亡秦教训,意识到纯任法家和纯任儒家理论都不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而且要以德政思想为主,以法家刑罚思想为辅。

四:中国古代已经有法治这一概念了吗

中国古代自先秦开始已有“法治”的思想

法家思想产生的很早而且在封建王朝管理上也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秦法促使秦国崛起虎视东方,汉刘邦约法三章使其在咸阳迅速站稳脚跟儿,以后各朝开国之君均有本朝律法面世,封建王朝的法治在北宋达到了巅峰,连皇帝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之后由于战乱迅速衰落,但封建王朝终归走不出人治大于法治的桎梏,皇帝以及代天巡狩的官员往往能法外施恩或者审时度势以情有可原而宽恕罪犯。

五: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特点有哪些

1.强调阶级性:刑不上士大夫,礼不下庶人。

2.强调礼教:导之以政,齐之之礼。

3.民刑事不分:均而县官断案。

六:中国封建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该分为几个阶段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供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七:中国古代各种的法律思想

儒家学派建立在西周礼法基础上,以崇古尊君为中心思想.崇古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儒家的起源--

《汉书·艺文志》:"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叙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为最高。"

有人认为儒者是指一种以宗教为生的职业,负责治丧、祭神等各种宗教仪式。"儒本求雨之师,故衍化为术士之称"(《国故论衡·原儒》)。

《说文解字》:儒,柔也,术士之称。据郭沫若考证,"儒"本是鄙称,儒家这一称号,也不是孔子自家封号,而应是墨家对孔子这一学派的称呼。

庄子后学评论儒家,"性服忠信,身行仁义,饰礼乐,选人伦,以上忠于世主,下以化于齐民。将以利天下"(《庄子·渔父》) 。

儒家的发展――

儒家在先秦时,和诸子地位平等。而且,在秦始皇时受到重创,便是所谓的"焚书坑儒"。再至汉代,汉王朝以继承三代中原文化正统为其文化建设的基本路线,而这三代中原文化正是儒家六经,孔子以继承华夏民族文化著称,因而儒学本身便是华夏民族的文化精华。由于宗经而尊儒,这也是儒家交上好运的原因之一。 孔子作古,"儒分为八"(《韩非子》),其中主要有两派,一是孟子出子思一系传道,二是荀子出子夏一系传经,这便是先秦儒学……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降,先有今文经学为官方经学。《汉书·艺文志》载:"武帝末,鲁共王怀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也。"此后,便有了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之分。古文经学家提供了阐释学的一重经典模式,便是"我注六经",以文字训诂、名物考释等为手段来阐释文本的意义,这种偏重学术问题不注重政治人生的考据学,到乾嘉时代盛极一时。今文经学家也提供了阐释学的一重经典模式,便是"六经注我",借助经典来阐述时代精神或者发挥自已的新见解,程朱理学陆王心学便是沿着这一路数下来的。之后古文经学一代大师郑玄以古文经学为主,兼纳今文经学,结束了相争两百年的今古文之争,"郑学"而后延绵。除汉代今古文经学外,魏晋南北朝时有"南学"与"北学";唐朝又有融"南学"和"北学"于一炉的义疏之学,这便是汉唐经学……

至北宋,儒家学者为应付佛老的挑战,便抛开了汉唐儒家偏重学术问题不注重政治人生的形式。以直接了当的形式来阐述经典中的义理,讨论人性、人心、天命、理气等等形而上的哲学命题。这便是"理学"。但理学也包括了明清两代的理学和心学,所以又称"宋明理学",其派别很多,周敦颐"濂学"、邵雍"象数学",二程"洛学"、张载"关学",朱熹"闽学",陆王"心学"等……

到五四时期,虽然儒学遭到空前大难,但现代新儒家已经萌发。在一片"打倒孔家店"的声浪中,在儒学受到空前挫折的背景下,梁漱溟挺身而出,为孔子辩护,揭举儒学复兴的旗帜,成为新儒家的前驱。

广泛意义上的新儒家有:第一期主要人物有梁漱溟、熊十力、贺麟、张君劢、钱穆、冯友兰,第二期牟宗三、徐复观、唐君毅、方东美,第三期杜维明、刘述先,第四期也已出现,但还未经学......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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