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第二节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余下全文>>

二:改制后我被长途汽车客运公司聘用来从事客运驾驶员已十二年了,现在我

只要交满社会15年可以退休

三:关于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方面有好的工作方法或规章制度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质量,切实维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维护良好的考试环境和考试秩序,严肃考纪考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以及相关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门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驾驶员培训学校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报考试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要求。

(二)符合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训练场要求。

(三)经交通部门审核有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资格的。

(四)经公安交警部门复核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部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要求,并设有专门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场所和设备。

(五)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设有专门的招生场所,收费标准要公布,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条 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期间,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场的各项规定:

(一)每个科目考试期间,报考超过5人以上的培训学校均要指派2─3名带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考试期间对参加考试人员、车辆的安全出行和学员在候考期间的秩序维护,并随时配合考试员、考场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做好相应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各培训学校带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考试管理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尊重考试员和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考试前要提醒参加考试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携带身份证、考试发票、准考证明等),教育参加考试人员要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考试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注意卫生、杜绝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三)在考试期间,教练员不得进入各科目考试的待考区和考试区。

第六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聘用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一)教员应当按照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核定的准教项目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二)做到“文明培训、规范考试”,严禁收取“加油费、加班费、过关费”等损害学员和培训学校、考试员声誉的行为。对发现收取上述不法费用的教练员,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及所属驾校进行整顿,并通报给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第七条 用于培训的汽车必须取得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教练车号牌。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套牌车、带病车作为教练车,作为考试用车时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安装供考官使用的内外后视镜和为相关监控设备提供电源的插座。

第三章 机动车考试员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参加机动车考试的民警须持有自治区公安厅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考试员资格证,考试员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考试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考试标准,客观评定考试成绩。对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的要追究考试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考试员应按预约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或无故拖延时间,在考试过程中应着制式警服,佩戴考试员上岗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遇到亲戚、朋友等参加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回......余下全文>>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余下全文>>

五:政府机关招聘聘用制驾驶员面试考什么

记得进去还要考个内部驾照,其他什么的最好看有没熟人打听下,这位置关系比能力重啊.

六:机关事业单位聘请小车司机,有什么年龄规定?

年龄在30岁以下,看上去有威武一点的人。

七:为什么要进行驾考制度改革

一、驾考制度改革之“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

2016驾考新政策之“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政策原文

1、《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的政策原文如下:

“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驾考新规定)关于“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的政策原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车轮考驾照政策解读——“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

1、考驾照往返次数由4次减至最低2次

在驾考环节,与以前需要进行四次考试不同,此次驾考改革逐步推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改革后考生最少只需要往返2次(科目一1次,科目二、科目三两项1次完成)。

2、科目二、科目三可同时约考,最短当日可拿驾照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同时预约,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3、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学驾报考更加方便快捷

为落实“自主约考”、“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政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调整考试工作组织,做到网上报考快捷高效,考试安排方便有序,保障网上预约和网下受理工作顺畅衔接。今后考驾照可采取自选驾校学车、自己预约各科目考试的方式进行,随着“互联网+”驾考行业的兴起,车轮考驾照等网上学车平台将成为不错的学驾选择。

车轮考驾照通过链接当地最好的驾校资源,推出在线报名学车功能,方便学员快捷报名学车,学员可根据自己特殊的需求选择驾校和教练,还可享受“不过包赔”服务,一旦考试未过,将赔付补考费用,免去学员后顾之忧。

二、2016驾考制度改革之“强力推进自主约考”

2016驾考新政策之“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政策原文

1、《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强力推进自主约考”的政策原文如下:

“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

2、《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强力推进自主约考”的政策原文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余下全文>>

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二十八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第二十九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十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三十一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三十二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第三十五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余下全文>>

九:雇佣无证人员驾驶制人死亡交通事故案例

非法营运 要吊销驾驶执照的 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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