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并及时通知乙方,符合免责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乙方因甲方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及时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方虽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并且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指责对方违约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错误的。
2、本案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此时已超过。
3、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是我把时效这一点遗漏了,补充提问说得对。
二:合同法案例
一、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属于租凭合同关系;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答:不定期租凭,以上都是合同法关于租凭合同的规定。
二、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出租给了丙,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试用期出租视为同意购买,其出租行为属于与丙订立了租凭合同
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委托给专修彩电的朋友丁代为试用,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仍然属于试用行为,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购买。
三、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试问:此时所成立的合同标的是10吨还是9吨?
答:已成立,合同标的是9吨。因为10吨的合同是电话订立不符合约定的书面形式,所以并不成立,甲发9吨货后,乙受领,属于用默示的方示进行了要约、承诺,并且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仅就9吨的货物履行了发出和接受义务,所以仅在9吨的范围内成立。
三:有关合同法的案例
1,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双方约定成立新公司的合同为要式、实践性合同.双方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须出资并且去主管机关登记.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未成立,太和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有过错,且新村工厂为此遭受了损失.
3,可以.因为新村工厂所支出的100万是为缔约而支出的费用,太和公司应予赔偿.
(1)能判决离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缺已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有”重婚或者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情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房子虽然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但是如果确属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有权要求分割.
(3)父亲有第三者这种行为,母亲可以作为受损害方要求赔偿.
可以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因为父亲有可能涉嫌重婚罪.
(4)协议离婚确实需双方出面才可,到法院去那不是协议离婚,是诉讼离婚.
(5)如果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父亲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四: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五:案例分析 合同法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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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合同法第8条的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七: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古董没有处分权,所以钱某为无处分权人;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事后取得古董所有权或者取得所有权人追认,为有效。否则无效。
孙某可以取得古董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原则,因为孙某在买古董的时候并不知道钱某为无处分权人而且支付了相对应的价款,因此孙某是善意的,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
孙某当古董形成质权法律关系。
该骸定无效。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钱某。因为钱某和施工队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
违约之诉。
八: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贰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九:合同法案例分析 10分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
十: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诉江西电视台不按合同约定播出上星广告违约赔偿纠纷案
标题: 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诉江西电视台不按合同约定播出上星广告违约赔偿纠纷案
内容: 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诉江西电视台不按合同约定播出上星广告违约赔 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南昌航宇实业集团公司(下称南昌航宇公司)
被告:江西电视台
1994年12月29日,南昌航宇公司与江西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书和项目实施细则。合同约定:南昌航宇公司向江西电视台提供一年广告经费1314000元,江西电视台在1995年度的《社会传真》栏目中每晚为南昌航宇公司提供90秒的上星广告时间;南昌航宇公司在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电视台付清全部经费,如不按约支付,江西电视台有权终止合同,南昌航宇公司已付的经费不予退回,南昌航宇公司每天在90秒中实现的广告收入的50%归江西电视台;江西电视台应将南昌航宇公司提供的经费保证用于《社会传真》栏目,如因经费原因影响栏目制作,则属违约,南昌航宇公司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江西电视 台返还南昌航宇公司已投入的全部资金,对以前南昌航宇公司已实现的广告收入,双方各分成50%;除不可抗拒的情况外,江西电视台不得中断或停止《社会传真》栏目的正常播出,否则,南昌航宇公司向江西电视台追回停播每天提供的3600元广告费及违约金3600元,每天计7200元。项目实施细则约定:双方认同的《社会传真》是在江西电视台第一套上星节目中播出的电视栏目;江西电视台在每天10分钟的《社会传真》栏目中,保证为南昌航宇公司提供持续或间断的90秒广告时间;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系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若出现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广告合同和项目实施细则签订后,江西电视台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在《社会传真》栏目中播出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同年1月20日,江西电视台停播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1月26日,江西电视台函告南昌航宇公司,要求付款674700元汇至四川购买器材,剩余款额汇入江西电视台账户。1月27日,南昌航宇公司以月利率18‰从工商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74700元汇至四川给江西电视台购买器材,并于次日向江西电视台付款7000元。江西电视台收款后于1 月30日恢复南昌航宇公司的广告播放,播出时间缩短为45秒。1995年3月1日,江西电视台再次停播南昌航宇公司广告。至此,南昌航宇公司共支付江西电视台广告费681700元,江西电视台为南昌航宇公司播放广告时间34天,折算广告费122400元。为此,双方发生履约纠纷,南昌航宇公司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昌航宇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江西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及项目实施细则明确约定:江西电视台1995年度的《社会传真》节目中每天为我公司播放90秒的上星广告,我公司支付经费1314000 元。但江西电视台首先违约,播出的广告无法上星,我公司仍向江西电视台支付681700元经费。江西电视台收到款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停播、少播、错播,致我公司121500元的广告费无法收回。请求被告全部返还已提供的资金,承担该款银行利息;赔偿违约金230400元,终止合同的履行。
被告江西电视台答辩称:履行合同首先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全额支付款项,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至于节目不能上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我台不承担责任。原告应另赔偿其过错和违约给我台造成的经济损失59万元。
【审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