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与案例分析

一:关于房地产法的案例分析

分析案例首先要分析法律关系:

本案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

(1)李甲与王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成立。王乙提供住房,但是李甲一直欠租,那么李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王乙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等,并可依法要求李甲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水电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王乙还可以采取留置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王乙对李甲物品的侵权法律关系。王乙在李甲未将房屋腾空的情况下拆毁屋顶,致使屋内部分物品受损,那么王乙对李甲构成了侵权。王乙所称“按房管部门的通知修房”并不是其免责的事由,因此李甲可以据此要求王乙赔偿物品损失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乙要求李甲解除合同并支付房费、水电费等,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李甲对王乙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应得到法律支持。在审判中,法院可以对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对双方构成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合并抵消,对抵消后的情况进行最后裁决。

本人看法,仅供参考。

二:请解答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房地产案例分析 5分

如果贷款时甲方声称仓库和土地属于甲方所有的财产的,则涉嫌合同诈骗,可以报案,如果没有做出声称的,则只能按民事纠纷追债了

四: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口头约定能有证据证明或者双方都承认,那就应该按照保修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

否则就按照合同执行,因为没有规定要求监理到工程保修期满。

五: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我们明天考试就是这个题 答案你现在知道吗?给我吧

六: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15分

基本是不违法的。

这涉及到土地出让的性质,商业用地一般50年,住宅用地一般70年。

一般来讲,开发商开发商业用地,基本会改变用途的,但由于商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大概是住宅用地一倍以上,地方政府基本上会支持的。而反之则不行。

七:房地产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00分

上百度

八: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10分

1耽合法

2.应该是不合法的。

出现了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3.丙丁

4.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转包是非法的。前提是有相关资质并且经过合同双方的书面合法合同

(个人意见)

九: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 2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案例点评

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或订购单,其性质有两种:一是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二是如果认购书或订购单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认购书、订购书属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或订购单中约定认购金或定金,双方并无约定如未能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返还或不退定金等约定的,则认购金或定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双方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定金或认购金应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余下全文>>

十:求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

(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

(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答案: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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