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余下全文>>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层级? 5分

当然不能这样理解。物业服务人是有资质要求的。

不违反56条。合同无效后应双方返还,但物业服务已经做了,不可能返还,所以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服务的服务费用。有多的(比如给了1年的钱实际服务了2个月)当然要返还,注意“相应的”三个字。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吗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合同,并不是规范文件,因为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结果。只要不违法法律强行规定,就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来履行合同。而物业服务类的规范文件或者法律是签合同的基本依据。

四: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解释第八条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合同有两种,一是开发商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

在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项诉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并不直接享有诉权;二是业主大会也不享有此项诉权。业主大会享有诉权,理论上说得通,实践中行不通。

(三)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为依据,不可自作主张

关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依法作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诉权。

(四)物业公司也可以作为原告诉请解除合同

当业主委员会出现根本违约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物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吗?法律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合同得以全面正确履行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为基础。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解除合同,说明这种基础已不存在,应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五)此类诉讼中,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可以提起反诉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一方面同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要求业主同时付清拖欠的物业费。此时,物业公司可以反诉吗?答案是否定的,物业公司应另行起诉:一是在当前,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还比较欠缺,特别是关于财产经费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就现行立法来说,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是比较谨慎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诉讼主体,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因而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二是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是合同中物业费的缴费义务人,因此,反诉被告不适格。

五:法院为什么可以给物业立案,中国法律不保护中国公民吗,因不满物业管理,物业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业主 55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有权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二)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你们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你所述,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你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如果你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对你们业主进行补偿,而物业公司又不支付赔偿费用,这是,你们就可以对此主张该赔偿费用与物业管理费相抵消。(四)物业问题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友好协商;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可以在召开业主大会投诉该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物业合同纠纷法律服务有哪些内容

开发遗留问题纠纷,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车辆管理收费、损坏、丢失纠纷,治安、刑事案件纠纷等等。

七:物业费纠纷,物业合同纠纷

其实,挺合理的一条。反向,对于民生,这是防止物业企业弃管的一条。因为,并不是每个小区都是优质项目,物业是企业,不从政府领工资,所有支出包括工人工资都是由物业费支撑的,都不交物业费or物业费过低不足以支持运营,很多物业都是想撤出的。没有接手下家,想提前撤出,基本都会被居委会or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的。

十六条,只不过是条优先权的问题。如果,不想让他继续服务了,不一定要成立业委会,组织一次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一家物业企业就可以。类似于全小区公投,不过,你要找到愿意给大家伙白干的人。

另外,"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管理费",如果,你的诉求仅仅是不想交物业费,这条就不是重点,因为大部分业主都在缴纳,最差一点这也是大部分人认同的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是基于全体业主的,你个人无权否定,想改变就要成立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公决。

还有,就是根据关于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中,个人感觉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明显不会支持你的,只要追缴物业费案子能立案,想不缴费,想不遵循合同契约精神,想成为小区个例的,基本你的愿望不可能实现的。就像去餐厅吃饭,你觉得做得不合口味就想不交钱,但是口味这个问题,除了跟你的消费档次成正比,个人主观太明显了,所以想吃霸王餐基本不可能的。

八:在原物业合同到期又无续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事实

本人大学学的是物业管理专业,现在已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四年,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精神以及本人工作经验,认为这种情况下,仍认为物业合同继续有效。这样做的原因如下:一,原合同已到期,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未提出异议,物业公司也没有要放弃管理的意向,表明原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对该管理事实认可,虽未重新签订合同,但已符合事实合同之规定。二,若认定该合同继续履行无效,则会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双方利益都造成损害,不利于小区的稳定,同时也会损害物业公丁的利益,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立法精神。

九: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几个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余下全文>>

十:物业管理中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文件

首先是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小区全体业主的明示承诺,并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是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守则。这是基础性的文件,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负责制定,经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生效。主要规定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事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是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章程。是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的原则性文件,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组织机构、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期、主要职责权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制度等。  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还有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依据,主要包括:双方的名称、委托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权限、物业收费的种类和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期限、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还有一类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物业管理公约,也称住用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是对业主和物业公司权利义务的总规定。主要包括:物业公司的名称,所管理的物业及范围;业主名称和其物业位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种类;各种物业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违反公约的责任;发生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对于实际生活中公约往往由物业公司一方制订、常出现不公平条款的情形,业主可通过自己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如果物业公司拒不修改,不公平条款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理手段,它把商业事务的综合分析和处理密切结合起来,整个商业过程通过计算机自动处理,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转,为国家经济不需要使用传统的纸面单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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