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一:农村乡镇饮用水源 规范化建设 哪个部门

是什么饮用水?自来水还是井水?河水?湖水?污染的方式和原因是什么?你都没有写清楚。自来水污染,是谁污染谁负责,与自来水公司无关,因为自来水出厂都是合格的。其他水源污染,原则上也是这样。但是,负总责的是环保部门,想他们投诉是可以的,小区的水箱水污染,可以先报物业管理。如你“补充”中所说,可以先向环保部门投诉,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政府投诉,实在不行,就提取证据,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不过,如果那个酸洗厂买通了当地政府,这样的事就难了。如果这样,只好拼死一搏,向媒体曝光,看看能行不。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求法律专家

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是国家资源,唬家保证公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民生活用水。

如果该水井是村民自费修建,贾某即使扩建,其产权还是村民的,不能因为水井在贾某承包的荒山下,就拒绝村民饮水。

如果贾某拒绝,村民可以依法向水利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有什么禁令?

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饮用水源地可以建设水利风景区吗

饮用水源地为了安全一般都是圈起来不让人靠近的,更别提建设风景区了

五: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是由胡总书记提出、国务院落实的用水安全规划,即“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六:什么文件规定饮用水源(输水渠道)1千米内不得建设污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58条开始有相应规定,但是不会具体到多少米,具体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还是以当地政府划分的范围为准。

七: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能建设什么?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禁止超过国 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在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5、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规定以外的。。。

八:如何规范化设置排污口?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笔者建议,应在现有规范化排污口设置的基础上,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强化舆论监督功能。 环保部门除应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规范排污口设置外,还应全面实行排污口标签化制度,以强化公众监督,缩短监管部门调查时间,并强化排污单位危机意识、责任意识。 笔者现以排水口为例,建议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排污口设置相关要求外,增加或辅助设置排水口标识新内容。 一、大型排水单位、企业 建议要求每家排水单位、企业在排水开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设置辨识度高的标示牌(材质建议选用价廉、防损的环保型材料),内容如下:“××单位雨水外排口;××区环保投诉热线:××××××;雨水口编号:××××××”或“××单位污水外排口(经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区环保投诉热线:××××××;污水口编号:××××××”等。 二、住宅小区及环保设施维修、维护资金难落实的单位 考虑到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及排放会存在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扯皮等问题,建议住宅小区排水口设置辅助标识牌,内容如下:“××小区雨水外排口;开发商:××××××;物管:××××××;××区环保投诉热线:××××××;雨水口编号:××××××”或“××小区污水外排口(经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开发商:××××××;物管:××××××;××区环保投诉热线:××××××;污水口编号:××××××”等。 以上标识牌建议由环保和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协商确定统一尺寸,规范制作程序,以更加美观并便于管理。 设置标识牌的好处是,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增强排水单位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缓解各区域环境执法人手不足的压力,增加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培养公众参与环境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滇池环保局

九:在饮用水源头比如水库、湖泊等周边建设厂房、酒店、种植、旅游娱乐设施等执法单位有什么要求规定和标准吗

不允许,具有离饮用水源地多少距离不记得了,最少三公里以上。

十:引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具体是哪类项目? 5分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1989-7-10]

(1989年7月10日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环管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现颁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地贯彻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沼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的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表地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持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