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调解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人民调解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名单、纠纷信息员名单,调解纠纷登记表、重大矛盾纠纷暨不稳定因素摸排登记表、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宣传资料等文书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排,对排查出的纠纷落实专人进行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的及时上报。七、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八、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村委会是村民调解委员会吗?他的职责是什么?_?
可以调解的
三:村调解委员会主任需要通过村民代表选举吗?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情况:每个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度情况: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以及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县级司法局要建立全县人民推进组织台账。
3、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日常工作的职能情况:积极主动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1、依法履行职能。2、依法开展调解业务。人民调解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委员任职条件落实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配备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5、人民调解委员选聘或解聘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6、保障待遇落实情况: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7、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8、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情况:切实做到“五有、四落实、六统一” 。“五有”(即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 );“四落实”(即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9、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和板报宣传制度,建立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
二、指导重点:依法履行职能、依法开展调解业务。
1、针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指导帮助调解员找准纠纷焦点,围绕焦点展开调查;调解中如何正确应用法律;如何正确把握调解时机等;
2、正确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纠正。
3、组织业务学习,相互交流经验。
通过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督促村级调委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促使村级调解机制能更好、更规范地运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效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以及矛盾激化造成的恶性事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员维护社会“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余下全文>>
四:《人民调解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激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工作包括哪些
A 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工作包括哪些
一、检查内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基础设施、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情况。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情况:每个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度情况: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以及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县级司法局要建立全县人民推进组织台账。
3、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日常工作的职能情况:积极主动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1、依法履行职能。2、依法开展调解业务。人民调解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委员任职条件落实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配备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5、人民调解委员选聘或解聘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6、保障待遇落实情况: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7、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8、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情况:切实做到“五有、四落实、六统一” 。“五有”(即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 );“四落实”(即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9、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和板报宣传制度,建立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
二、指导重点:依法履行职能、依法开展调解业务。
1、针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指导帮助调解员找准纠纷焦点,围绕焦点展开调查;调解中如何正确应用法律;如何正确把握调解时机等;
2、正确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纠正。
3、组织业务学习,相互交流经验。
通过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督促村级调委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促使村级调解机制能更好、更规范地运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效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以及矛盾激化造成的恶性事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余下全文>>
七:如何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纠纷, 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中国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也应与时俱进进行改革。本文分析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新时期存在、发展的理论基础,评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现代法制条件下如何建构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八: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九:人民调解制度的种类
就人民调解而言, ,以及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划接边地带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及旅游地、商品聚集散地等特殊区域的“专门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的主体,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有各类调解组织90多万个,其中99%的村民委员会,85%的居民委员会(社区);近10万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骨干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现有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2001年共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二是从纵向看或条条看,有各种产业协会、商会,如轻工协会、纺织协会、个体协会等的调解;三是各种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调解;四是各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后三种调解组织,或类似于人民调解,或借鉴了人民调解的理论和方法,或受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从大概念讲,都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涉及到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形成了受理、准备、调解、达成协议等调解程序和矛盾纠纷预防程序,建立并完善了纠纷登记、共同调解、回访、纠纷排查、信息反馈、统计、档案管理、例会、培训、学习等工作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
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简介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实施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