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中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什么意思?

看《劳动合同法》第13、14条规定。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都一样,没有什么变化。

认真看我下面的回答,这是正确辞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提出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场),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二:固定劳动合同是什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起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多长时间,从哪天到哪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法律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哪怕约定一天也是合法的,哪怕约定一百年也是合法的(只不过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三:签定劳动合同时,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有什么区别?

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简单来说,首先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不同,其次劳动者想走就走,用人单位开除要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就是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一定的区别固定期限合稜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四:固定期和无固定期期劳动合同区别

经济补偿的概念没有搞清楚。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会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为了平衡二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制度。经济补偿金对于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遏制用人单位违法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固定期限的合同终止后,还是要给补偿金的。我觉得可以用一句话说一下:我们在公司也干了一阵子了,也做了不少贡献了,走人的时候,叫公司给我们一些钱也是可以的,因为合同终止后,我们就面临失业(由此可见,我们处于弱势地位),而找工作是要成本的。所以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了经济补偿的规定,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权益。

上面一楼的广东胡律师是不是糊涂了,在第四十六条中关于要经济补偿的第五款就有规定: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哗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不该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经济赔偿时有区别吗?

公司人事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你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签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就应该按规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日后面临搬迁,与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无关,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在是否同意随迁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的数额也不因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所差别,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七: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哪个对员工更有利?

你不符合你们公司规定的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啊。除非你们公司愿意给你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你只能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至于签几年,当然是长期点的合同对于雇员更有利。

因为合同期限内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给你较长时间的工作稳定性。而如果你想辞职,提前给公司30天书面通知后,则在合同期内也随时可以走人。

如果合同期短,则一年半载,就涉及到公司是否跟你续签的问题,有点不稳定。而且公司也可能想一些办法来规避新合同法“连续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签无固定叮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你若想通过签两个短期劳动合同从而得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能有风险。

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什么意思?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是: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终止,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是你所讲的“只要我不提出辞职,公司就不能辞退我”;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是: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在某个确定的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合同就自然结束。

因此,无固定期限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了一个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来时合同就自然终止,除非双方续约。

2、公司超过一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有如下权利:

A: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B:依法视同你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只要没有法定的理由,你们的合同就可一直履行下去。

九: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区别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条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律对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意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约定具体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这种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合同,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这就是两者的区别。由于该法第46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期满不续订而终止合同的,依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基本持平,没有什么差别了。然而,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的规范下,由于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终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少,正常解除的机会多,且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多,解除的机会相对少,且劳动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远远大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这是两者曾经有过的一个重要差别。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差别,所以多年来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后,两者的这一重要差别会逐步消失,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尽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

十:“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意思?

这是很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要是员工没有与你签署劳动合同,企业继续雇请这样矗员工,风险很大:继续雇请,不满一年的,要给双倍工资。要是继续雇请,超一年的话,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就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解雇他的难度就大了。离职的时候要补偿每年一哦个月的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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