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怎样处理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百三十二条......余下全文>>

二: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上诉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不同的主要是:  1.审查的诉讼请求与第一审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并不一定要对原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全面的审查,可以只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即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案件事实,以及上诉人在上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同时,对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全面审查。  2.某些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第一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是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是例外。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只有在事实核对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3.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审理?

(一)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5、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四:上诉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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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应如何处理?

对实体性问题,视不同情况,分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对程序性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裁定。

六: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为书面审理这句话正确吗

行政案件可以书面审。刑、民事案件,现在叫:不开庭审理。但不是简单的书面审。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行政诉讼法   1、书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指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也不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的核心是法律审,即在案件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不存在争议,而仅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相左时所采取的审理方式。因此书面审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   2、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1)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2) 第二审人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七:民事上诉案件如何审理?

id=1171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一、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后,应当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审阅上诉材料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二、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是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末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这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三、审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判。开庭审理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将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这说明,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主要方式,不开庭审理“运行判决”的只能是少数案件,是开庭审理的例外。这是第二审程序又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1.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合议庭必须经过阅卷调查。调查可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个成员进行,该成员调查后,应向合议庭报告调查情况。3.应当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4.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由合议庭决定逞行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运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逗行判决与“书面审理”是有区别的。一些西方国家规定的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作调查,也不询问当事人、证人,只通过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即可作出判决的审理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运行 判决则不仅要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而且还要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因此我国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只看案卷,不调查,不接触当事人,就运行作出判决。

八: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九: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做出什么样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十: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怎样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

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

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

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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