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上诉状

一: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对于民事裁定上诉的期限是多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而且这个期限是不可以延长的.

三: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的上诉中有被上诉人吗?

民事裁定是裁判文书,需要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上诉。民事裁定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上诉人的,另一方为被上诉人。如被告为上诉人,原告就是被上诉人,反之亦然。对第三人,要看第三人的利益与谁相关,与利益相关方同为一方,要说法律依据,这个还真不知道,只知道有一条近似,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则是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2、 民事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是实体法。

3、 裁定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作出,而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五:哪四个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是三个裁定:(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六:哪些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呢?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阀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七:裁定书没写上诉期和上诉法院违法吗

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名称,是否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期限

裁定书一般不可以上诉,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可以上诉

九:驳回上诉是用裁定还是判决

刑诉上用裁定,民诉和行政诉讼用判决

十:民诉中可上诉的裁定 及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 2015

一、可以上诉的裁定有3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只2个:

1、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向上级法院复议。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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