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国家明确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宪法
世界银行发布消息称,在其统计的17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的国家和地区要求政府内阁成员申报财产,91%的对议员有要求,62%的对高级检察官有要求。其中,有43%的向公众开放政府官员财产公开信息。
瑞典
早在177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瑞典《出版自由法》于当年制定并成为瑞典宪法的组成部分,是世界首部信息自由法。
瑞典现行《出版自由法》规定:“为鼓励自由交流意见、有效获取各种信息,每一瑞典公民均有权自由接触官方文件。”同时,如果某一机关拒绝公民查阅某一官方文件的申请,而申请者认为该决定为违法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0世纪中叶以后,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借鉴瑞典的制度,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与财产公开制度。
韩国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即试图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983年,《公务员伦理法》和《公务员伦理法施行令》颁布,为减少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规定了财产申报内容的非公开原则。结果由于政府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监督,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官员腐败依旧。
1993年,金泳三成为韩国第一位直选的文职总统。在法律并无财产公开规定的情况下,金泳三在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妻子、父亲及两个成年儿子的财产。
金泳三总统还秘密推进金融实名制,并以“总统紧急命令权”闪电发布实施了金融实名制,从而使官员的非法收入难以隐藏。
2005年,韩国修改了《公务人员服务伦理法》,规定除财产申报及公开外,某些官员还必须将其股票交付盲目信托。官员无从得知受托机构如何处置自己的股票,从而避免了利益冲突。韩国总统、总理、国会议员均受到此项规定的管制。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另一特点是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也须申报,以避免财产转移或亲属腐败。
美国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反国会知情交易法案》(Stop Trading on Congressional Knowledge Act, STOCK Act),规定政府伦理办公室必须建立网站,将高级官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表上网,供公民随时登录查阅。
这项新法案,使公民获取财产公开信息更为便捷。
政府伦理办公室成立于1978年。1970年“水门事件”爆发,当选的尼克松总统在两年后宣布辞职。在公众对政府官员隐瞒重大丑闻强烈不满的情况下,美国制定了《政府伦理法》并成立政府伦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公布的执行办法,与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共同负责对违反伦理法规的官员进行调查。
负有申报义务的公职人员包括国会议员和雇员,总统、副总统提名人或候选人,接受总统提名、等待参议院批准任命的官员,已经当选或被任命的中级以上官员等。
所有申报内容,均由特定部门进行审核,不申报或申报逾期、不实、不完全者均有相应惩戒规定。申报资料向大众公开。除国家安全局等极少数部门外,其余申报资料,均可以由民众付费查阅或影印,若申请基于公共利益,则免费或减价。
新加坡
在新加坡,所有公务员都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但国家元首、国会议员不在其列。其官员财产申报资料也不对民众公开,只有少数官员可以阅读该资料。
新加坡公务员薪金较高,但行为也相应地受到严格约束。除了纯属朋友的普通礼物之外,公务员不得收受任何礼物,而须坚定地拒绝与退还。若当时无法退还,则必须立刻填表并告知常务次长,并将礼物与该表格送与主计长评估价钱。常务次长可以允许该公务员付费后保有该礼物。
对于申报资料,由公务员所属部门及贪污调查局实行核查。其《防止贪污......余下全文>>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起源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度意义
这些举措,对于防范官员隐瞒实情、欺骗公众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是对“官员无隐私”认识深化的表现,但由于不对公众公布,显然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发挥出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的作用。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从业状况没有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得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并没有减少。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谈到对官员监督存在的问题时认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凡此种种,都说明立法机构的主动作为,在缩减官员灰色隐私空间上大有可为。”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领导干部财产若不向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将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完善,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对外公开,可以设想,一旦有干部出现正当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这样或许可以使不少腐败官员悬崖勒马。官员隐私涉及范围很广,而中国的法律并无清晰明确的界定,一直局限于纪律层面,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以至于在2006年,某省会城市的市民表示“非常想知道市长的年收入”时,该市法制局长却表示:“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无须向社会公众公开”。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官员的财产等情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无从知晓与监督,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官员不公开个人财产收入,至少并未直接违法。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士伟认为,尽管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比如美国强调了申报书一定要予以公开,提交的申报书在6年里允许要求检查的任何人对该申报书进行检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国的做法则是接受财产申报书的委员会——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首席院长,每隔3年发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对财产申报内容做出评价而不公开申报书的具体细节。但是,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则是一致的。“而目前中国应该做的就是要加快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使之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之中。”
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级别,什么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还真不好找,在国外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发达国家有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每个人所有的社会经济生活都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根本就不需要官员自己去申报。不像中国有那么多的灰色收入。
五: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注意事项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必须申报财产的公务员总统、总理、国务委员、地方官员及议会议员。4级以上公务员(最高1级,共9级)、法官、检察官、大校以上军人。大学校长、院长、教育官员、高级警官和消防官。公职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国有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相关组织等)监察、租税、建筑、土木、环境、食品卫生等特殊领域5-7级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及审查程序必须申报者:新录用者、晋升者、退职者申报人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财产公开人员:高级公务员审查:申报是否属实,查明财产来源等惩罚:警告及改正,解雇或其他惩罚申报财产范围(所有财产)不动产:土地、房屋及相关权属动产:1000万韩元以上现金、存款、证券、债券、债务等其他:投资、捐赠、股票、矿业权、渔业权等 1988年,法国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该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1995年修订的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规定,扩大了财产申报的主体。 随后几年,法国又立法对《透明法》进一步完善, 其中重要的有三条:一是在1993 年,对法人向政党和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限制;二是在此限制的基础上,1995年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三是在1995年,将申报财产的人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法国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十一类,包括:房屋、有价证券、人寿保险、存款、存折、现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首饰、宝石、黄金、带动力的车辆、船、飞机等,营业权和客户资源,其他财产,在国外的不动产和账户,负债情况。 目前,法国已经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除了《法国公务员总法》、《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以及《法国刑法典》关于公务员渎职犯罪的规定外, 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以预防腐败为中心内容的《道义法规》,同时,法国政府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公务员工会组织共同订立《道义总法规》, 并指示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专门的道义法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着眼于防止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犯罪活动, 也防止公务员通过配偶或其他中间人利用其职权获取非法利益。 早在1993年,日本国会议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开始。根据1992年通过的《为了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资产公开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车、证券等。此后每年4月,议员们还要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收入。申报内容包括工资、稿费、演讲报酬、存款利息、房地产所得等。最后,这些信息再由国会统一向国民公开。目前资产申报对象主要有内阁官僚、国会议员和地方议员等。 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十分严格。首先,申报项目中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有的议员指出,说得极端一点,就算你有10个亿的活期存款,申报财产时,也照样可以说自己身无分文。 其次,鉴于部分国会议员的反对,配偶财产的申报也没有被列入到《资产公开法》中。有专家对此表示了担心,如果议员把自己部分资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就可以避免公开。 而且,事实上,对内阁官僚的资产公开只是一个协议性质的行为规范,却没有涉及对于虚报资产的惩罚事......余下全文>>
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哪个国家
透明是腐败的克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被写入“公务员法”,作为一部“阳光法案”,尤其是作为一种来自外部的、异体的监督,也必将对那些陷入腐败泥淖而无法自拔的绝对权力产生立竿见影的抑制效果。即官员在任职前,必须向监督机构申报其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财产;在任职中还须随时申报其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增减变化;而在离职关头更要接受离任审计,审查其任内有无借公权牟取私利的情况发生。故而在财产申报制度的覆盖之下,官员的腐败问题就难以被长期遮掩.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一柄“利器”,在许多国家的反腐实践中已被充分证明为规范官员行为的一项国际惯例和有效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为:申报对象必须坚持全部、真实、公开的原则,凡应列入申报范围的财产或收入项目,申报官员必须无条件申报,任何人为的遗漏或弄虚作假,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各国政策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关事项规定》应该针对原有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改变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隶属关系。 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后,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其实,应该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众化程度确定公开的范围,公众化程度高的实行完全的公开,公众化程度低的实行限制性公开。例如,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要公开申报。秘密申报的材料则有限制地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政府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但是,如果申报者的财产申报有问题,有关司法机关调阅其申报资料的,则不在此限。 实现官员财产公布的困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只有法规具有威慑力了,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官员财产申报处于胶着状态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目前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核查困难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心理抵触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受访人士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家属障碍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3年7月2日,台湾公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同年9月实施,2008年......余下全文>>
八: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1883年“彭德尔顿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美国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也从总体上步入了正轨,经过长时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公务员道德建设机制。“一旦发现伦理越轨行为,美国人最典型的反应是采取新的立法,制订新的规则或者颁布新的制度。第二种常用的方法是重新安排组织结构或建立新的组织以更为严格地监管下属组织”[1]。美国公务员道德建设的哲学思路,主要是基于“人性本恶”假定,即承认人有私利,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的出现经常是官员腐败的前奏,只要防止和消除官员处理公共事务中可能存在的个人利益,就可能有效阻断腐败,把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作为防治腐败的重要切入点。被称为“阳光法”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美国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用意不在于官员申报的财产本身,关键是看其财产的来源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影响公正施政。思路决定出路,反腐败工作在一种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进行,对反腐败的开展至关重要。
我国深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本善”。尽管两者差异很大,但从个体角度来看,两者仍存在共性。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常会发生拥有社会公共权力的“公共人”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之间的角色冲突。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是任何国家治理权力腐败都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1.正视“利益冲突”。国际反腐经验也表明“防止利益冲突”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到廉政建设总体成效。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把它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必须更新预防腐败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治本之策,对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把防止利益冲突作为两大体系构建的核心和立足点。
2.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健全避免利益冲突制度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一方面,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围绕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市场化过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和立项决策、招标竞标、资金划拨等环节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合理安排,阻断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通道;另一方面,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制定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收受礼品、投资入股、兼职、离职后从业限制和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方面的制度,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3.消除“利益冲突”。有力的监督和惩戒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美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利益冲突的“零容忍”,即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哪怕一美元的交易,都被视为腐败行为。这就启示我们对利益冲突必须从“重刑必罚”转变为“轻刑必罚”,加大查处力度,通过严肃查办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案件,严厉惩处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冲突问题,形成惩治的强劲势头,产生震慑作用,使利益冲突成为“高压线”。
在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历来重视从政道德对防治腐败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道德立法。为了改善行政官员的道德水准,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大量针对公务员廉洁从政的道德规范,如《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改革法》、《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政府官员从政道德行为......余下全文>>
九:国内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为何一直得不到落实?
三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总之,干部收入申报应在阳光下运行。在条件成熟之时出台已呼唤了十多年的《反腐败法》,并专设章节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十:公务员财产申报填表制度有哪些规定
1、以下11项财产:①工资 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④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珍贵礼品(包括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钱物) ⑤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优惠 ⑥有权担任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申报对象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⑦数额较大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 ⑧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及资金来源 ⑨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⑩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单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 。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依法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