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文件

一:麻烦帮忙找两个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谢谢

十五、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昆办发(2003)12号对改制企业职工内退政策作了补充规定: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月的,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职工和10年以上其累计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近年来我市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实行的是滚动管理,一般2年调整一次。昆明市2002年6月底以前最低工资标准是340元/月;2002年7月1日调整到360元/月;2004年10月1日调整到470元/月。2006年7月1日调整到540元。2008年1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80元。昆明市国有企业改制根据“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的政策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改制企业测算改制成本时,均按照当时省确定的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差额部份由改制企业负责解决。内退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职工自愿、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 14 日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延伸阅......余下全文>>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n文件都有哪些

至少要包含13项方案

“1+N”究竟有哪些方案?目前国资委没有对外公布。

但从近20次国资委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来看,“1+N”中至少要包含13项方案。

首先,1+N中的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议稿)》,未来在中央和国务院审定通过后,这项文件将成为当前国企改革的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在N的方面,首先从国资委层面要实现自我改革,因此会出台一份《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方案(建议稿)》。

其次,要明确好央企的分类,而且这项分类将被应用到改革的各个环节。如果前面的意见是“纲”,分类方案就是目,纲举目张后整个改革才将体系成型。

国资委审议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方案(征求意见稿)》。

彭建国也对本报记者透露,央企总体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但实际上最终还是三类,即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也即公共服务类。

商业一类是指竞争类的企业,以完全市场化和保值增值为目标;商业二类是指特殊功能类的企业,同时具备市场化和社会化目标;公益类则是完全社会化的目标。商业一类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战场。

第二份文件是针对企业远期规划的——除了南车与北车、中电投与国核技之外还关注哪些要重组整合的,可看看这份文文件。它就是《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混合所有制

接下来,混合所有制该出场了。

国资改革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点工作,按照目前的会议纪要,国资委已经审议了《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中央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建议稿)》。 在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将要试点员工持股,国资委已经审议了《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下一步在央企中推行的员工持股仍将以试点的方式推进,先试再推。

目前市场传言的是,此次实现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将主要在商业一类企业中选取,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一般不实行。

实行混合所有制后,国企需要给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劳动和用工政策上松绑。同时,混合的时候需要解决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让能被混合的资产干干净净地同民资融合。

为此,国资委也审议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除了职工,实行混合所有制后队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更为重要。

目前,国资委已经审议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职位标准建设工作报告(送审稿)》。 发展混合所有制,最需要防范的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资委准备了多份文件对此实施预防。

国资委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审议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送审稿)》,研究了《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的意见》。

企业层面,除了已经确定的六家改革试点之外,据本报记者了解,还有多家央企在自定改革草案以供国资委第二批试点选择。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经过什么过程?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流程

一、直接监管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室上报改革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

项目立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立项申请

2. 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革企业的基本情况;

(2) 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3) 改革的方式;

(4) 收益目标分析。

3. 改革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5) 国有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一、 根据委领导批示,企业改革科对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提出部门意见,并报主管主任审核。

二、 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三、 主任办公会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四、 根据审批权限,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立项。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立项批复。

五、 统计评价科根据立项批复,组织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或国有资产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按管理权限,由区国资委直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 产权管理科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产权界定结果确认和对该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或备案。

八、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改革进展,所监管企业完善企业改革方案,向国资委上报企业改革申请及改革方案。方案审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申请;

2. 改革方案主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参与改革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或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3. 改革方案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清产核资报告;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改革后新企业的章程草案;

(4) 与改革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6) 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

(7) 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九、 企业改革科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十、 国资委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 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该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十二、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根据审批权限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批。其中,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改革批复。

十三、 所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改革批复,到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区国资委。

十四、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五、 企业改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等企业改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六、 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 所监管企业将企业改革全部......余下全文>>

五: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怎么一回事?

国企改革一直是个艰难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提出了众多的方案,如当初的拨改贷、利改税,到后来的股份制改造与上市,以及抓大放小,实施MBO等。但对于如何改,观念上存在较大分歧,如2004年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在这个过程中,一条重要依据就是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定这句话当然没有错,但在操作时却把国企改革混同于中国企业改革。因而在选择国企改革方案时,都以现代企业制度的模板生搬硬套。

国企改革一直是个艰难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提出了众多的方案,如当初的拨改贷、利改税,到后来的股份制改造与上市,以及抓大放小,实施MBO等。但对于如何改,观念上存在较大分歧,如2004年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在这个过程中,一条重要依据就是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这句话当然没有错,但在操作时却把国企改革混同于中国企业改革。因而在选择国企改革方案时,都以现代企业制度的模板生搬硬套。

而作为中国特殊环境下的国有企业,其改革主题词主要包括三方面:一、国企改革补现代企业制度缺失之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其改制的最终蓝本将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特殊模板。二、国企改革最终要补市场经济失灵之位。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经常失灵,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充分竞争下导致垄断不可避免等。但有效的国有企业却能化解市场失灵问题,如国企提供市场效益较差的公共产品,国家调控国企减少垄断。三、有效的国企能延伸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民企、外企一切行动惟利是图,不可能考虑国家经济职能,但国企在这方面却有天然优势,比如在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时扩大或缩小固定投资规模易受控制,在执行货币政策时能较早、较好地响应政策导向,并给其他类型企业带来窗口示范作用。

六: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余下全文>>

七:国企改革1+12具体是哪些文件

有关专家分析称,国企改革提及的“1+15”体系系官方首次亮相。如此一来,国企改革也将正式步入全面推进阶段。

“1+15”文件体系

去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担任,成员单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部委,办公室设在国资委。

自此,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成立,解决了国资委统筹乏力的尴尬局面,加速了国企改革顶层方案的出台。

12月,权威人士透露,有关国企改革有关的改革意见中,顶层设计方面有8个改革方案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此外还有34项具体措施。这些方案可能以“1+N”形式发布。其中,“1”是指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总体改革方案由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人社部分别牵头,各部委分工明确:由发改委负责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办法;财政部负责牵头三个文件,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和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的方案文件、以及国有资本预算改革方案的制定;人社部主要负责薪酬改革方案及细则制定;国资委则牵头两个文件,一是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二是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1月19日,国企改革总体方案进入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上会讨论程序。此后,有多次传言称,“1+N”文件于一季度出台,最后都落空。

5月18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国企改革正式步入全面推进阶段。

小报告梳理意见发现,“1+15”文件中“15”具体可能是指: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方案;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案等15个文件(详见上表)。

八: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现行有效的。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

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

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

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

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

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

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

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

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

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

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

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

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

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

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

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余下全文>>

九:如果单纯的国有企业改制是否需要省政府的批复文件?

集体企业,从道理上来说,跟你国有资产啥关系都没有,人家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资产所有人开个会,签个字按个手印就定了,正因如此,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统一的集体企业改制政策,基本上都是比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各个地方操作也不尽相同。

十: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文件

国企改制是政府行为老百姓没办法,关健是职工安置问题你可参考劳动法和本省国资委的国企改文件,用法律手段保护国企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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