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认定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中采取过错推定的类型?
1.歌星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2.如果作家没有与原出版社签订独家出版协议,可以有别的出版社或网站出版刊登。否则要经原出版社同意。
3.电视台播放别的电视台录制的节目要经给电视台同意,负责侵犯了邻接权。
4.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作品完整权。
那么如何不侵犯邻接权:
一是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并支付报酬。如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是法定许可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如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如一个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中的邻接权人的发行权和复制权,是不是也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复制权
理论上也侵犯了。但实际上唱片公司都是买断的,也就是独占许可甚至转让著作权,禒以只有唱片公司可以起诉。
四:抄袭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侵权是一种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呈现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为著作权法而明确规定。 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邻接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凡民事权利,均以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如物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债权即是指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2].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非财产利益会受到损害,而相当多的侵权人则通常因此非法获取了他人应享有的权益。这种非法获益常常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在动因。正是受这种非法获利欲望的趋使,不法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均直接和不断地指向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或称权利内容)。 著作权和领接权的侵权的这种侵权人的获利性,尤为突出。这也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指出的是,一般民事权利的享有、行使和保护,权利主体和其他人并不十分陌生。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人们包括权利人在内有时都不是十分清楚、明确的。因此,著作权、邻接权的这种获利性和人们对权利内容的缺乏了解,使得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故意和过失侵权相伴而生并持续增长。 既然侵权是针对权利而来,侵权纠纷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产生,对于审判著作权、邻接权的法官来说,应当首先研究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和范围,深刻、全面和具体的认识所有保护的对象。这对于正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大有裨益。 二、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等权利是基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进行传播作品而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所以,著作邻接权不在著作权的内容范围内。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汇编权)、出租权、整理权。此外,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角色商品化权、收回权、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接触权、畅销书条款权等等。 著作权法第一条除规定保护著作权外,还明确规定了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邻接权包括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享有的权利。 三、对一般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 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丰富复杂,使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认定的基本要领仍然是: 首先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 其次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再次掌握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第四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第五是掌握被控侵权人与提出控告的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实践中有时查明两个对比作品的作者就该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过......余下全文>>
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弗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七: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别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能,其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行为本身没有侵犯《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能,然而该行为构成帮助、引诱、教唆直接侵权人为直接侵权的行为,间接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这是个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问题。
八: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著作权侵权纠纷有哪些
我《著作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于侵犯著作权行别做规定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侵犯著作权行: (一)未经著作权许发表其作品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与合作创作作品作自单独创作作品发表 (三)没参加创作谋取名利作品署名 (四)歪曲、篡改作品 (5)剽窃作品 (陆)未经著作权许展览、摄制电影类似摄制电影使用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用作品著作权另规定除外 (漆)使用作品应支付报酬未支付 (吧)未经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创作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关权利许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另规定除外 (9)未经版者许使用其版图书、期刊版式设计 (一0)未经表演者许现场直播或者公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一一)其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关权益行 《著作权》第四十七条规定列侵犯著作权行: (一)未经著作权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著作权另规定除外 (二)版享专版权图书 (三)未经表演许复制、发行录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另规定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复制、发行、通信息中国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另规定除外 (5)未经许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著作权另规定除外 (陆)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关权利许故意避或者破坏权利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关权利技术措施律、规另规定除外 (漆)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关权利许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信息律、规另规定除外 (吧)制作、售假冒署名作品 著作权邻接权发现自权利遭受侵害通调解、仲裁、诉讼式解决侵权纠纷 一、调解 调解指发纠纷调解组织主持事达解协议纠纷解决式调解组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部门其社团体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都通调解解决调解协议具律强制性能予强制执行达协议反悔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协议即失效力事通诉讼解决纠纷 二、仲裁 仲裁指仲裁机构依照定仲裁程序事纠纷进行裁决纠纷解决式著作权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解决且著作权合同必须订仲裁条款或者事达书面仲裁协议没仲裁条款或者事未达书面仲裁协议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仲裁具律强制力履行仲裁裁决另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三、诉讼 著作权诉讼指通向民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种式诉讼我《著作权》所规定解决著作权纠纷主要式事直接向民院起诉或者事间调解及调解达协议反悔向民院起诉外执行仲裁申请民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权予执行事合同纠纷向民院起诉事向民院请求保护著作权诉讼效期间二效期间起算著作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利侵犯始计算民院审理案件程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关权利没收违所、侵权复制品及进行违财
九: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侵犯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非财产权,通常将其称为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1)侵犯发表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一般都有千个客观条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采取盗窃、欺诈、强夺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通过购买、索要、接受馈赠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作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权人,他要想将作品发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2)侵犯署名权第一,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评论、转载、摘编他人作品,虽然通过一定方式说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别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不明确指明作者的姓名。第二,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经其他合......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