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订,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社保局的劳动监察支队是干什么的啊?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事宜。如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工伤赔付等等。
三:劳动保障监察监察的对象是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针对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里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型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对在这些机构实施监管,主要是检查其职业中介行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即劳动者就业前的权益保障。这些机构与劳动者的权益联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决定着劳动标准的实施。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首先,对于依照劳动法执行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情况。其次,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检查。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除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基本上包括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上述单位。 (4)非法用工主体。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对其进行查处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没有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或个人存在劳动用工行为时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主要是做什么的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可以
五:劳动保障监察局是做什么的?
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属于国家的行政部门
主要是监督劳动以及劳动合同当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等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
对于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的整改和处罚通知书。
六: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设机构怎么设
内设机构及职责
(1)举报投诉与案件审理科
科室职责:
(一)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举报投诉登记台帐制度;
(二)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报送支队负责人审阅,并移交相应有管辖权的监察业务科立案调查;
(三)对于上级交办的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向支队领导汇报,并协助有关科室紧急处理;
(四)督促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落实情况,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五)接待群众举报投诉,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不得与举报投诉人发生推诿、扯皮、争执现象;
(六)保持举报投诉接待环境整洁、干净。
(2)监察一科
科室职责:
(一)对管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政策法规宣传;
(二)认真开展辖区内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检查辖区各类职介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三)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案件查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支队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各专项执法检查;
(五)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怠工等劳动突发事件
(六)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检查招用工登记,办理劳动保障年检与劳动者办理各项劳动社会保障等用工手续;
(七)具体分管开发区文汇街办,市区渡江路、国庆路、史可法路以西,南至江阳路,北到邗沟路区域内和城北乡邗沟路以北、西湖镇内市辖用人单位的监察工作。
(3)监察二科
科室职责:
(一)对管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政策法规宣传;
(二)认真开展辖区内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检查辖区各类职介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三)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案件查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支队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各专项执法检查;
(五)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怠工等劳动突发事件;
(六)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检查对用工登记,办理劳动保障年检与劳动者办理各项劳动社会保险等用工手续;
(七)具体分管开发区施桥镇,市区渡江路、国庆路、史可法路以东,南至江阳路,北到邗沟路区域内和汤汪乡、城东乡、湾头镇内市辖用人单位的监察工作。
(4)监察三科
科室职责:
(一)对管辖区域内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政策法规宣传;
(二)认真开展辖区内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检查辖区各类职介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情况;
(三)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案件查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支队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各专项执法检查;(五)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怠工等劳动突发事件;
(六)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检查招用工登记,办理劳动保障年检与劳动者办理各项劳动社会保障等用工手续;
(七)具体分管开发区八里镇、扬子津街办和市区江阳路以南区域内市辖用人单位企业的监察工作。
(5)综合科
科室职责:
(一)协助支队领导安排工作,负责监察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办公、值班、会议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行政经费调拨和使用统一规划工作,执行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统计数字上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文件制定、审核、打印、传递、归档等工作;
(五)负责微机管理、车辆管理、卷宗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支队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做好会议纪要;
(七)负责组......余下全文>>
七:劳动保障监察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包括的内容如下: 1、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3、招用职工的情况; 4、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5、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9、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八: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厂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九:关于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问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础格后上岗,兼职监察员类似交警和城管的协管,乡镇的工作人员都是身兼多职,劳动监察的协管员估计是做两网化方面的工作,有没有相应补贴要看本级财政了。
十: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