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委员当选证书有什么用
没用,就是张纸。
二:民政局村长当选证书暂缓,当选人能否行使村长职权
宋兆礼 男 城阳上马辛屯社区人 2003年左右当选辛屯村村长。当选村长前家境贫寒。穷困潦倒。依靠其裆下哥哥处长关系当选村长。当选村长后生活富裕,成为商人。挖掘设备数台,楼房数栋,40万元车辆一台。并在选村长时在村里胡作非为。村里除了它的圈里人外。评价极差。
三:民政局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当选者颁发当选证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么?若不是那该是个什么性质的行为? 25分
是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
但可能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四:村文书是什么职务
五:换届选举村委拟定一个主任,两个委员,是否可以增加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备案审查同意(沈政法备字2010年第0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法,依法履行职责;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控告和受理村民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七)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民证、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核发当选证书; (九)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拟定撰写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