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需要一个案例
关于XXXXXX委会第6村小组与第7村小组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XXXX委会第6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6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XXXXXX委会第7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7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青年队耕地权属纠纷一案业经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958年,当时的XXX大队利用青年队的土地办农业中学。1960年农业中学解散后,当时XXX大队将青年队土地13亩划给我村小组所有。2000年,我村小组将该土地承包给本村的农户,并依法向XXX县人民政府申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60我村小组取得该土地后,一直耕种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且一直没有纠纷。2005年冬,第7村小组无缘无故竟说是他们的土地,提出要将青年队耕地归还给他们,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我村小组认为,青年队的耕地是由当时的XXX大队于1960年划分给我村小组的,且我村小组一直耕种使用了四十多年,依法已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为维护我村小组的合法权益,请县人民政府政府制止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并依法将青年队的耕地所有权确给我村小组所有。
申请人提供证据:
1(1)—(3)、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青年队耕地权属的调解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2、XXX委会于2006年12月18日开启的证明(复印件);3、青年队耕地草图(复印件);4、青年队耕地草图、面积登记(复印件);5、XXX二00二年国家、镇、村统筹、教育费附加、水利粮任务一览表(复印件);6(1)—(3)、XXX一九八五年农业税负担计算汇总表(复印件);7(1)—(13)、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复印件);8(1)—(35)、XXX县人民政府于二000年一月一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9、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XXX的证明;10、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青年队耕地耕种的证明;11、XXX的证言(复印件);12、XXX委会开启的关于第6村小组耕地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3(1)—(3)二00一年XXX高村落实农业税负担表和XXX县农业税计征面积到户统计表(复印件)。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1(1)—(3)号证据有异议,XXX人民政府作出的处处意见不合理,脱离实际,未经调查落实就作出处理;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此张村委会证明系第6村小组村民所写,因为开启此张证明的人是第6村小组人(现任XXX委会付主任),属无效证明;对3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无异议;对5号证据不清楚;对6(1)—(3)号证据不清楚,第6村小组上缴国家任务与我村小组无关;对7(1)—(13)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涉及到青年队耕地而又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此证属无效证据;对8(1)—(35)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涉及青年队耕地)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凡涉及青年队耕地的证书属无效证据;对9号证据无异议;对10号证言有异议,因为这张村委会证明不符合实际,认为没有XXX签名,且60年冬前第6村小组属原高三大队管辖,因此属无效证明;对11号证据无异议,属实;对1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只要第6村小组耕地总面积未涉及青年队耕地,那么此证明与我村小组无关,反之,则是无效证明;对13(1)—(3)证据,认为属第6村小组内务,与我村小组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我村小组60年代初从全XXX人民的利益出发,为大办农业培育良种,为各生产队增产增收,大队选择我村小组水碓寮西片耕......余下全文>>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关于XXXXXX委会第6村小组与第7村小组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XXXX委会第6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6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XXXXXX委会第7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7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青年队耕地权属纠纷一案业经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958年,当时的XXX大队利用青年队的土地办农业中学。1960年农业中学解散后,当时XXX大队将青年队土地13亩划给我村小组所有。2000年,我村小组将该土地承包给本村的农户,并依法向XXX县人民政府申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60我村小组取得该土地后,一直耕种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且一直没有纠纷。2005年冬,第7村小组无缘无故竟说是他们的土地,提出要将青年队耕地归还给他们,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我村小组认为,青年队的耕地是由当时的XXX大队于1960年划分给我村小组的,且我村小组一直耕种使用了四十多年,依法已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为维护我村小组的合法权益,请县人民政府政府制止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并依法将青年队的耕地所有权确给我村小组所有。
申请人提供证据:
1(1)—(3)、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青年队耕地权属的调解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2、XXX委会于2006年12月18日开启的证明(复印件);3、青年队耕地草图(复印件);4、青年队耕地草图、面积登记(复印件);5、XXX二00二年国家、镇、村统筹、教育费附加、水利粮任务一览表(复印件);6(1)—(3)、XXX一九八五年农业税负担计算汇总表(复印件);7(1)—(13)、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复印件);8(1)—(35)、XXX县人民政府于二000年一月一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9、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XXX的证明;10、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青年队耕地耕种的证明;11、XXX的证言(复印件);12、XXX委会开启的关于第6村小组耕地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3(1)—(3)二00一年XXX高村落实农业税负担表和XXX县农业税计征面积到户统计表(复印件)。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1(1)—(3)号证据有异议,XXX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合理,脱离实际,未经调查落实就作出处理;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此张村委会证明系第6村小组村民所写,因为开启此张证明的人是第6村小组人(现任XXX委会付主任),属无效证明;对3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无异议;对5号证据不清楚;对6(1)—(3)号证据不清楚,第6村小组上缴国家任务与我村小组无关;对7(1)—(13)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涉及到青年队耕地而又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此证属无效证据;对8(1)—(35)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涉及青年队耕地)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凡涉及青年队耕地的证书属无效证据;对9号证据无异议;对10号证言有异议,因为这张村委会证明不符合实际,认为没有XXX签名,且60年冬前第6村小组属原高三大队管辖,因此属无效证明;对11号证据无异议,属实;对1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只要第6村小组耕地总面积未涉及青年队耕地,那么此证明与我村小组无关,反之,则是无效证明;对13(1)—(3)证据,认为属第6村小组内务,与我村小组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我村小组60年代初从全XXX人民的利益出发,为大办农业培育良种,为各生产队增产增收,大队选择我村小组水碓寮西片耕地(青年队耕地)十多......余下全文>>
三: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的介绍
《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是刘子平、梁朔梅编著的书籍,本书是一本全面阐述农村土地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专题研究的指导用书,与《国有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一书一起构成我国土地权利纠纷的解决指南。
四: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给本村人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合法行为。
如果已经规划修路要占用这块地,你再去要地已经没有意义。因为:
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劳力安置费归土地承包人;土地补偿费国务院规定归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权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费归耕种者、地面附着物补偿归其所有权人。但所有厂个人的补偿,均会(应该)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则分给实际耕种的人。
修路占用剩余的土地,你可以协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后无论约定任何经济上的往来,只要不是能当场结清的,最好都签订书面合同。免得事后纠纷。
五: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的书籍目录
专题一: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例(一)地质地貌遗迹土地权属纠纷案(二)企业长期使用集体土地确权纠纷案(三)未经批准占用且闲置土地所有权归属纠纷案(四)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案二、专题指导(一)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确权概述(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程序(三)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诉讼程序(四)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确权标准(五)几类特殊土地权属的确权标准专题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例(一)擅自终止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二)确认滩涂、水面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三)转让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纠纷案(四)发包方越权发包纠纷案(五)村干部承包果园合同纠纷案(六)水库承包造成水源污染纠纷案(七)农村承包土地代耕纠纷案二、专题指导(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程序(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规则(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权属认定(五)农民集体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裁处规范(六)农村非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裁处规范(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裁处规范(八)当前农村承包土地代耕纠纷及其裁处规范专题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例(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属纠纷案(二)无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案(三)宅基地使用处理决定纠纷案(四)越界建房宅基地纠纷案(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二、专题指导(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历史演变及其法律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确权程序(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效力的认定(五)宅基地权利确认纠纷的裁处规范(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裁处规范专题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例(一)非法扣留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二)外出人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三)回迁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四)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五)征地青苗补偿款纠纷案(六)拖欠征地款纠纷案二、专题指导(一)土地征收、征用概述(二)现行土地征收基本程序(三)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争议解决(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的裁判规范专题五:非法占用土地和侵权纠纷一、案例(一)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被处罚和强制执行案(二)非法占用耕地建造住房行政处罚诉讼案(三)船舶生产排污污染水田损害赔偿纠纷案(四)违法排污致使重金属污染菜地侵权赔偿纠纷案二、专题指导(一)农村非法用地、侵权行为及其纠纷概述(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三)一般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裁处规范(四)农村水土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处规范
六:土地纠纷案例
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初字第2号原告许宁,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杜蒙县泰康镇北街
1委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地址,杜蒙县泰康镇。法定代表人李金富,县长。第三人司广勤第三人毛凤江。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2001]杜政发21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许宁与第三人司广勤、
毛凤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于
2001年9月28日作出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
其依据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公司院内有争议的
3*16米土地确权归司广勤
毛凤江使用,县建设、土地部门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拆除许宁违法占用
3*16米土地的围墙,恢复原状。许宁不服
2001年11月19日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大庆市人民
政府于2002年1月14日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许宁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杜蒙县人民政府错误的决定;请求确认法院争议的土地使有权归本人所有;
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02年2月4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给被告,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且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三人也未提交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本案被告2002年2月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在10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作出处理决定
时的证据、依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故依据《中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杜蒙县人民畅府
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
100.00元,由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谢立新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七:农村土地纠纷诉状怎么写,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起诉书应载明:申请的处理机关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纠纷的土地坐落位置、面积、用途;发生纠纷原因经过、时间;诉讼请求事项;申诉人姓名、诉讼时间。
八: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是我和兄弟之间他不给我怎么办
他如果种了地,你就直接收获,让他想法去
九: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调处案例
每个省市处理的方式不一样,有的省市统一出台了文件;有的没出台文件而是以村为单位各自确定确权的方式,可参考性不大
十: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判决书在多久拿得到
可以要回土地!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
农村土地\判决书\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