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制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快速成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不相同,企业劳动用工状况千差万别,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如果靠仅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劳资关系、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无疑难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不利于劳资纠纷的处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既是客观形势所需,也是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用工自主权之必要。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我们可以确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有法律依据。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涵盖的范围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范畴相当广,涵盖劳动管理的方方面面。《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明确企业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工奖惩培训、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制定、完善、修改、废止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使之成为促进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及时处理劳资纠纷的有效保障。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也是违法。如果任凭企业主、企业老总、企业的管理层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无疑会在制度上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大劳动者义务,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极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诱发劳资纠纷,破坏社会和谐。借鉴国外先进的劳动管理经验,通过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不失为一条很好的途径。但是,在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情况下,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尚需时日,任重道远。目前,我们可以借鉴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制度来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确定了民主协商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时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出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通过此程序保障企业规章制度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内容合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余下全文>>
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六)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
(七)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工简章(广告)。
第八条 企业招用的人员,除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工二种或岗位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持有失业证明、劳动预备培训合格证明;
(二)失业人员须持有失业证明、转业转岗培训合格证明;
(三)其他人员(包括社会闲散人员、残疾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须持有失业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
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企业不得招用。
第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就业。
第十条 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工种或岗位。
企业聘雇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聘雇。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外省、市或本市农村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经市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条 企业聘雇境外人员,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聘雇。
企业聘雇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聘雇,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现有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所招工种或岗位需要时,可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待定向培训期满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任何证件。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人员,应将考核结果及录用名单报告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后,由职业介绍机构张榜公布
三:如何加强企业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目前,社会化用工人员已普遍成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如何加强对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管理,成为事业单位无法回避的问题,需引起更大的重视。本文以航海保障事业单位为例,探讨加强航海保障队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一、社会化用工队伍现状
社会化用工,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选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由于政策限制,航海保障事业单位招录新进人员受限,再加上国家港口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航海保障业务压力逐年增大,因此航海保障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处于紧张状态。就营口航标处而言,截止2015年6月,正式职工49人,管理辖区航标总数已达490座,人标比已达1:10,工作压力巨大。目前全处社会化用工28人,岗位分布:值班员11人(3929%),船员4人(1429%),航标工5人(1786%),灯塔工1人(357%),司机3人(1071%),工勤人员4人(1429%)。由此可见,社会化用工作为正式职工的有益补充,在航海保障工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面临的问题
目前,就社会化用工队伍整体情况而言,体现出“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职业期望值较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较高,工作耐受力相对较低”这样“三高一低”的特点。虽然大部分社会化用工人员服从管理,听从调遣,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逐步增强,但在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仍存在游离感较强,归属感、认同感差等问题。
一是抱有临时性思想,工作耐受力和忠诚度要低于正式职工。社会化用工同本单位正式职工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缺乏正式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往往没有稳定感。因为社会化用工均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档案、工资、保险等关系均归属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用工单位无关,这样就自觉不自觉地使他们对用工单位缺乏一定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也影响了他们向单位靠拢的积极性。同时,社会化用工人员容易出现游离现象,往往存在临时性的思想,在思想、生活、工作中抱着打工仔的心态,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在这个单位工作,干一天算一天,基本满足于现状,这种状态对单位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极为不利。
二是存在一定的消极心态,缺少忧患意识。目前仍有部分人存在理解偏差,认为社会化用工的工作流动性较强,集中性、长期性的花费时间和精力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培养就显得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导致部分人甚至包括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培养力度和关心程度不够。这也造成了社会化用工人员本身的消极心态,对单位的发展不甚关心,也很少深入思考个人职业发展前景,致使他们忧患意识不强。
此外,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人员流动性较强,短期用工现象比较常见,想要形成一支较为稳定、利于管理的社会化用工队伍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由于政策原因,对于航海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来说,在部分需要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上(如航标工、船员等)人员最为匮乏,亟待通过社会化用工进行补充,但此类工作岗位具有起点高、技能专、涉及面窄等显著特点,招录存在较大困难,也对单位进一步保持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如何加强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管理
一要在行为上约束。首先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对社会化用工遵纪守法的日常教育。此外,重点要抓好社会化用工人员对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定及行为规范的学习掌握。严格管理,约束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日常行为,确保其遵章守纪,并加强日常的监督考核,如有违反,从严处理。
二是在文化上熏陶,要注重加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单位文化教育。就航海保障单位来说,要加大对整个单位包括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和宣贯工作,目的就是要营造整体文化氛围,让社会化用工能够理解并接......余下全文>>
四:劳务用工协议的规定
如果是你们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那你们就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五: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律网
一、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1、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劳动合同一式2份,企业和临时工各执1份。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终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后方可上岗。
招用从事起重机械、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顶、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及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临时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培训,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招用从事建筑、运输专业技术的临时工,企业必须进行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4、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商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5、临时工的工资,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招用临时工通知单》到开户银行支取。
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在核定的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
6、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对待。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企业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10至20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7、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停工医疗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70%的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而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停工医疗期限超过3个月伤、病未痊愈者,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本企业12个月平均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8、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合同期满后,其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转入临时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9、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应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按标准规定发给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应发给与合同制工人同样的保健食品和岗位津贴。
二、临时工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招用临时工的依法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被检查企业应主动接受检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 擅自招用临时工的,责令限期退回或补办手续,并按招收人数每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逾期不退或不补办手续的,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余下全文>>
六:关于临时用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从理论上讲,聘用临时工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七:如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落实 用工计划、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统一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等"五统一"的思路
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八:劳动合同法中哪些规定是有利于企业用人管理的?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新《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和法律文本,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 总体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这部法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的社会类基本法律。 2. 关于试用期和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和以前相比,同样条件下的试用期从原来的三个月减少到现在规定的两个月,缩短了一个月。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按两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 3. 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应当保存该劳动合同两年以备查。 4.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以前劳动法不允许企业向劳动者收取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在实践中显失公平,不利于企业。比如说企业招聘新的人员进行了系列培训,在刚好培训成功能使用的时候,劳动者便辞职跳到同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后就类似问题,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5.关于劳务派遣。新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从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这是针对企业的非核心员工和国内劳务市场的实际设立的一种制度。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现在比如说中国石化等大型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达到总数的80%(特别是加油站的加油人员)。D先生的经营模式中存在许多一线外务,W公司在交谈中提示,始发也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所有的人事纠纷,保险纠纷等,全部都是人才服务机构来进行处理的,企业只要集中力量进行营业即可。对不合格的员工,企业直接可以找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处理,也避免了许多边际问题。 6.合同期限。新劳动法的出发点是稳定和谐的社会方式,因为规定了几种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建议 新的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学习并适应。根据笔者的经验,建议如下: 一是对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区别管理。核心员工是企业的骨干力量,企业80%的利润都是来自于20%的核心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对核心员工的各种顾虑、福利、待遇等,应当处理到位。人家的事情你办好了,人家才能安心办好你的事情,这是老百姓之间最朴素的道理,用在企业劳动关系特别是核心员工劳动关系上也是适用的。非核心员工的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操作,其实等于人事风险和所有事务的外......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