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一: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哪,从构成要件上分析,谢谢

抢劫罪

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上海、、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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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界限

第一,抢劫罪的威胁是对被害人当面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邮、捎话等方式发出的。

第二,抢劫罪一般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更广,包括破坏被害人名誉等。

第三,抢劫罪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事后约定时间取得财物。

第四,抢劫罪强调暴力,敲诈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四:抢劫与勒索有什么区别?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被害人实施,当场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是: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行为对象为同一被害人,大多数是在紶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

另外,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既公民的财产权利。在使用的暴力程度上,抢劫罪比敲诈勒索罪要更强烈一些。

五: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六: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分别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做了明文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抢劫罪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刑法学界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做了具体的诠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是简单罪状,没有具体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但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在哪里

敲诈勒恭罪,被害人可以正当防卫,但是将犯罪人打死就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种情况,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如果没有使用,直接抢夺钱财就构成钱财,这种情况下没杀死对方的权利,依旧属于防卫过当。

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抢劫罪防卫时将犯罪嫌疑人杀死法律是允许的。

八:抢劫和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个人认为应当定为寻衅滋事。

这三种罪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的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本案中显然没有使用这类方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不符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且500多元也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要求。

而寻衅滋事罪中,关于强拿硬要的规定正符合本案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正是第三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规定,虽然数额不大,但连抢80多辆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个人意见是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二者的主要特征

(一) 抢劫罪在立法上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占有人通过暴力、威胁(内容是当场实施暴力)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如灌醉、电击、迷药、石灰迷眼等),迫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或丧失财物占有的行为。

抢劫罪有以下特征: 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务,对于比如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针对自己所有的财物强力索回的不是非法占有,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不构成此罪; ②手段上,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其他方法是个兜底规定,但必须和暴力、威胁具有价值相当的危险性; ③结果上,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如把对方灌醉,下迷魂药造成对方意识模糊不清,然后窃取财物的行为; ④手段实施的时空特征上, 当场实施强制性和当场获得财物的可能性是抢劫罪的重大特征,但抢劫罪的“当场”也存在时空上的切换和周延性,只要犯罪行为在常理和一般逻辑上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具有连续性,就可以理解为"当场的延伸" ; ⑤暴力对象上,可以指向其他人,但必须在事发现场,有直接施加打击的可能性。

(二)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通过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在精神上不断压制对方,使对方产生精神压力和精神恐惧,受害人基于一定的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有以下特征:①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是索回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构成此罪。如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自己的财物被别人合法占有而威胁取回的,则属于非法占有。对于先行贿再敲诈取回的,也认定为敲诈勒索;② 手段上,仅限于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结果上,仅限于使受害人心理作用心理感受上的不敢反抗,但不并不是说受害人不去反抗,如果受害人反抗成功,则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未遂;④ 手段表现方式上,包括可以口头发出,也可以书面发出,可以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传达,可以当场实现,也可以有待日后实现;⑤客观表现上,本罪要求积极的侵害行为,不断的压制,不断的对受害人施加不利益或精神恐吓,不可能是消极不作为。

二、区分二种罪的几个方法

1 、暴力威胁内容不同

暴力相威胁是二罪的交叉点。抢劫罪的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力作用于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物等,可以使用轻微的有形力,但其力作用于物。

2 、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强,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较弱,即使肢体性的合理冲撞,一般性的语言暴力,显著轻微,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3 、取财手段与方法不同

抢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而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4 、数额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也是个数额犯,达不到法定数额,不入罪,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而抢劫罪则是行为犯,抢劫财物的数额大小不计。

5 、实际受害人的体验不同

对于受害人身体上遭受伤害的,毫无疑问是抢劫罪;而对于精神上的伤害,一般是敲诈勒索罪。

6 、从受害人结果状态上来看

抢劫罪是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意志表达不充分,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中,不服从加害人的吩咐,就面临着进一步被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则是不敢反抗,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回旋延缓的余......余下全文>>

十:抢劫和敲诈有什么区别啊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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