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回租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回租租赁)

售后回租 会计分录

首先需要确定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的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1、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的是融资租赁(以固定资产为例)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原值)

(2)出售该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3)年末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5年内回租,每年的租金支付比率为20%

摊销额=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租金支付比率2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摊销额)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4)年末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2、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原值)

(2)出售该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3)年末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5年内回租,每年的租金支付比率为20%

摊销额=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租金支付比率2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摊销额)

贷:管理费用——租赁费

(4)年末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总之,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第二步,计算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售价-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第四步,会计分录。

二: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怎么账务处理啊 10分

答: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贷:累计折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期满时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货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以及怎么列报

和融资租赁处理一样,需要计提资产折旧,或有租金计入销售费用。

四: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

售后租回,是企业盘活资金的一种手段。企业把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卖出去收回价款,以解决急需的资金。然后又将固定资产租回来继续使用,实际上在此过程中固定资产并没有离开原企业。这类似于把资产作“抵押”或“典当”。当然,这样做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即给出租方支付租金、利息和手续费等,同时也给出租方所拥有的资金提供了增值的机会。   所以,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销售价格和支付的租金是相互关联的,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一揽子谈判的方式,一并计算出来的。所以,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一笔业务。基于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按期进行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损益,可能会产生操纵各期利润的现象。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属于融资租赁,这种交易实质上转移了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所以,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该项资产作为担保。基于此,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其实质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是在出售时高估了资产价值,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是在出售时低估了资产价值。所以,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属于融资租赁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资产时,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已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科目。若是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失,则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五:售后租回的几种情况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一)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是指在对该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时,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

(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六:售后租回的售后租回交易的账务处理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对于出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而对于承租人来讲,由于其既是资产的承租人同时又是资产的出售者,因此,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因此,会计准则对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承租人(即卖主)的角度做出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其所形成的租赁类型而定,可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满足了会计准则规定的5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或数条,则应将该项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这种交易实质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该项资产作为担保,因此,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其实质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在出售时高估了资产的价值,而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实际上在出售时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因此,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其账务处理为:⒈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⒉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没有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5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则应将该项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与形成融资租赁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会计处理相一致,为使承租人各期损益均衡,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也就是说,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采用了与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而没有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将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立即确认为损失。其账务处理为:⒈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产成品等科目。⒉确认收到价款应收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3.属于销售不动产的业务,还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⒉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应设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以单独核算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在经营租赁下,在租赁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应作为当期租金费用的调整项目;按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是指在确认当期该项租赁资产的租金费用时,按与确认当期该期租金费用的支付比例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其账务处理为: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租赁费、营业费用--租赁费、管理费用--租赁费等科目。

七: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怎么做会计处理

和融资租赁处理一样,需要计提资产折旧,或有租金计入销售费用。

八:融资租赁承租方账务处理

你们的分录呗

我们刚好也刚刚哟孤儿融资租赁业务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计提租金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支付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你再说具体点更好做分录

我们是售后回租,分录更复杂些

你描述的不太清楚,只能给你大概的分录了

九:售后回租收到租赁发票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差额缴纳增值税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须缴纳增值税,而上面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回租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方即出租方要扣除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十: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部分或全部从买主(出租人)处租回。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卖主/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的前提下,将资产出售,获得全部现金,而租金则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实现融资目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对于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都对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递延并分期摊销。而对于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出售资产的损益,各准则处理方式差异较大。本文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时卖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   一、现行准则对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即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出售资产的损益不应在当期确认。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售后租回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操纵,我国《租赁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FAS13亦持类似的观点。   但据此进行分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有些售后租回交易中,销售收益大于租回的租金总额(如租回资产的租赁期很短,或租回的资产仅占出售资产的一小部分)时,出售资产的损益在租赁期内分摊将会形成租金为负的情况。其实质是将出售资产的损益提前在租赁期内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8号-不同回租条件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FAS28)为解决因分摊形成负租金的问题,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①销售方(承租人)让渡了已售资产的剩余的全部实际使用权(仅保留了小部分使用权)时,销售和回租应根据各自条款作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处理。②销售方(承租人)保留了资产的非小部分但非所有实质部分的使用权,并且如果回租租赁为经营租赁,超过最低租赁款(实质为各期租金之和)现值的销售收益应在销售当期确认。   这两种处理方法虽解决了负租金问题,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对于第①种情况,将出售资产的损益全部在当期确认,易让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提前实现出售资产的全部损益,进行利润操纵。对于第②种情况,明显是从数学的角度解决负租金问题,对超过最低租赁款现值的销售收益进行当期确认缺乏合理解释。   IAS17对出售租赁资产的损益处理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对于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予以递延,而对于售价低于或等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其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立即确认。其实质是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看做两个相互独立的交易,而卖主(承租人)在租赁期的售后租回并非融资行为,这样处理为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较大空间。   二、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建议   出售资产的损益等于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分析方便,将其分为两部分,即:出售资产的损益=售价-账面价值=(售价-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1.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对单个企业而言,正常情况下,资产的售价应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准,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在不考虑最终由卖主(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资产的维护费及管理费等构成租金的情况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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