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与 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区别?
工程造价咨询主要是中介机构对工程费的审核,应该列表汇总各单位工程(如A建筑,B建筑)的造价。工程决算审计主要是审计机关在复查中介机构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费的审核成果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地勘、设计、招投标、合同、变更、结算、监理、建设单位管理等价款和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监督查实并发表意见、揭露问题。
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1.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
(2)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书;
(3)同级财政审批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各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5)各种合同及协议书;
(6)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7)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
(8)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出库资料;
(9)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10)工程项目交点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11)其他资料,如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1)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表2,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表3,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表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小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竣工工程决算总表;表2,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建安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列支的审计;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审计;转出投资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是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事项是否约定;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是否真实合规;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真实合规。
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包括: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真实合规性审计,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的比较;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
包括: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应交使用资产是不真实、完整。
7.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审计。
包括:结余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小金库;库存物资管理是否规范,数量、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库存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转移挪用问题,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基建收入是否及时清算,来源是否核实,收入分配是否存在问题。
8.尾工工程审计。
包括: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真实性和预留投资金额的真实性。
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里面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的经验,我平时做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里面都有五方面内容:其一,工程及结算基本情况;其二,审计依据;其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其四,审计结论;其五,审计建议。这算是一个标准答案,我朋友是在“造价通”工作的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他也是这样跟我说的。
四:工程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的关系。
罚程审计报告的范围大于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的内容是工程本身的造价的一些情况,工程审计要包括这个工程的前期各项费用以及该建设单位的财务情况
五: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的区别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为对建设工程中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一般由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是注册工程造价师的执业范畴;
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全部投资进行归类,审计,其中:涉及工程造价,根据造价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进行认定。严格讲,此类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做,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畴。
结算审计:主体是该项目中涉及工程造价的项目,内容是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表与实际施工情况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审核,一般来说有5-15%的审减额。据此报告,可以支付工程尾款。
竣工决算审计:注册会计师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这种报表一般由事务所代编),对建设项目中发生各类投资一一进行认定,最终认定该项目总投资,该报告是交付使用或转固的依据。同时该报告应批露在建设工程存在各类问题,评价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超概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等。
六: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工程及结算基本情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发现的问题
4.审计结论
5.审计建议
七: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函与实际工程价款不符怎么办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函与实际工程价款不符怎么办的问题,首先要查实是否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函与书写有误,如果不是这样情况就要与审计机关查询,审计报告的数额与实际工程造价不符的原因,待查清后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八:112万元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100万元审计费应交多少?
这个要根据情况来定 要看复杂程度
九:在工程结算中对审计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建筑市场中政府投资工程仍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施工企业也非常重视政府工程的经营。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经营中,施工单位的被动接受状况更加严重,无论在招标、合同履行以及结算中均无话语权,没有谈判的机会。现在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几乎100%写有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表述。而该约定往往成为施工企业心中的痛。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同时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有审计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进行改变结算结果。如果审计结果确实不正确少计了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解决似乎陷入了死胡同。那么是否真的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就无法挽回了呢,或者能否寻找一定救济途径呢。我们认为应当给予施工单位救济的渠道,在法律上也应可行的。首先来看审计的性质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指的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家的事业组织或者使用国家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因此,直观的理解审计应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关系,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文字表述来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显然是建设单位的内部行为,并不牵涉到施工单位。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从此处可以看出,实施条例对审计法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即将单项工程的结算明确表述为审计监督的范围。其实对决算进行审计,本身自然包含对其组成部分的结算审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审计单位也只是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等进行调查。本条以及条例中并没有直接表述审计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本条规定应理解为,如果发现存在不真实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属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不当得利等法律性质。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追回多付的款项或者财物。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审计机关属于政府部门,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我们理解施工合同双方将结算的内容交由审计机关,实际上是将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与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应该直接完成的结算合并到一起,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行为。作为审计单位来讲其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困境节点就在于此。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也只能通过建设单位来完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或者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建设单位还是有救济渠道的,但也应看到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使得被审计单位不会提起上述程序。如果施工单位想主动寻求救济,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寻求与建设单位之间解决对结算结果的争议。提起的角度应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