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担责原则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什么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责任一般适用什么原则

您好!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无过错无需担责。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先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几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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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啊?

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余下全文>>

六:皇帝为什么自称“朕”?

我国最早的一部解释词义的专著《尔雅·释诂》说:“朕,身也。”在先秦时代,“处”是第一人称代词。不分尊卑贵贱,人人都可以自称“朕”。据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嬴政统一天下后,规定:“天子自称曰朕。”从此,一般人不能自称“朕”了。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朕”,说:“秦以前指‘我的’或‘我’,自秦始皇起专用做皇帝自称。”但是,这里要做二点说明:

第一,“朕”作为第一人称代词,在先秦时代并不等于后世的“余”、“吾”、“我”之类的第一人称代词。正像顾颉刚、刘起纡两位先生在《<尚书·汤誓>校释译论》指出的那样:“朕——甲骨金文中都只作单数第一人称领格(所有格),即‘我的’。”如:《书·舜典》:“汝作朕虞。”意思是:“你作我的掌管山泽的官员。”《大盂鼎》(金文):“勿废朕令”。意思是:“不要抛弃我的训令。”《离骚》:“朕皇考曰伯庸。”意思是:“我的父亲叫伯庸。“

或许有人说,《尚书·汤誓》中有“朕不食言”。意思是:“我不会说话不算数”。许慎《说文·舟部》释“朕”:“我也”。这些不都证明,在先秦朝代,“朕”也可以等同后世的“余”、“吾”、“我”吗?我们认为,今本《尚书·汤誓》已非原汁,难免被后人搀假。秦火以后,仅凭西汉儒家学者伏生口授,打上汉代烙印是十分可能的。许慎是东汉人,他对先秦词义的理解就更难确切了。

第二,“朕”字,自秦始皇开始为皇帝的专用词,这是普通的情况,但有特例,那就是至尊若皇太后也可以自称“朕”。例如《后汉书·和殇帝纪》:“皇太后诏曰:‘今皇帝以幼年,茕茕在疚,朕且佐助听政。”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皇帝为什么自称 朕”

七:民法通则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基本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九: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 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十:环境保护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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