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规范

一:如何规范语言文字工作

一、准确 (一)认真辨析词义 西方有作家说,要表现一个事物,只有一个名词是准确的;要描绘一种状态,只有一个形容词是准确的;要说明一个动作,只有一个动词是准确的。写作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找到这一个准确的名词、形容词、动词。这话对于文学创作来说未必适用,因为文学语言不循常规,而作家的创造性语言又因其个性和素质的差异各有特色,很难说哪个词语是绝对准确的。这话用于公文写作,倒是比较确切的。 在汉语中,有大量的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汇,称为同义词或近义词。其实,即使是同义词,细细分辨起来还是有些微妙的差异。譬如,“优异”、“优秀”、“优良”,这三个词粗看相近,细看则有程度的区别。“鼓舞”、“鼓动”、“煽动”,从动作的方向和力度上看并无差异,但感情色彩却很不相同。写作公文,必须在词语的细微差别和感情色彩上仔细斟酌。 (二)讲究语法和逻辑 公文写作语言的规范性,体现在句子上就是造句合乎语法规则、合乎逻辑。 首先,句子成份要完整。汉语构句有主、谓、宾、定、状、补六种句子成份,其中主语、谓语、宾语是主干成份,定语、状语、补语是辅助句子成份。对于每一个句子来说,主干成份也不是必不要少的,但是省略有省略的规则,不能任意省略和无故残缺。例如:“厂领导的做法,受到了全厂职工的热烈欢迎。对他们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给以很高评价。”后一个句子就残缺句子成份。谁给以评价?少了主语,违反了语法规则,意义也不明白了。 其次,句子中词语之间的搭配要恰当。词语相互搭配在一起,必须符合事理和习惯,否则就是不通。如:“这种精神充满了各个村庄,开遍了全乡的各个角落。”精神无形,说它充满了某一空间,已经十分勉强,又说它开遍了各个角落,更是无稽之谈。改成“精神文明之花开遍了全乡”,才算通顺。 其三,造句还要讲究逻辑性。有些句子语法上没有问题,却出现了种属概念并列、自相矛盾等逻辑错误。如:“他们加强了对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教育。”团员是青年的一部分,团员和青年是不能相互并列的。“把所有农产品都基本上纳入了计划轨道。”“所有”表示全部,“基本”表示不完全,它们表述的意义产生了矛盾,读者不知道哪个词语表达的意义是可信的,就会无所适从。 二、简练 (一)用语精确,一以当十 在生活中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有时一两个词句,就能把要说的意思清楚完整地表达出来;有时,说了很多话,要表达的意思却仍然不清楚。从理论上说,人类创造的成熟的语言,足以表达人类的常规的思想和情感,至于文学作品中那些复杂微妙的心境,有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只能借形象曲折地加以表现,在公文写作中是不常出现的。公文写作中之所以有用语繁多意思仍不明白的情况,多半是由于用语不精确,只好增加语句去弥补,结果反而是“言愈多而理愈乱”。 (二)尽量使用短句 五四时期,现代汉语的书面语言还不成熟,不少作家借鉴欧化的句法来写文章,句子写得长长的,句子内部的成份多多的,阅读起来虽别有风味,读者却常常需要再三反复,才能弄明白句子复杂的含义。这种现象现在已经很少了。还是著名作家老舍的做法值得肯定。他说,他写文章,总喜欢写短句子,七八个字一句,十个字左右一句。他认为,这样写,读者好读,意思也简练明白。有人统计过他的名篇《济南的冬天》,说其中超过11个字的句子只有6句,超过14个字的句子只有两句。请看下面的文句: 设若单单是有阳光,那也算不了出奇。请闭上眼睛想:一个老城,有山有水,全在蓝天底下,很暖和安适地睡着,只等春风来把它们唤醒,这是不是个理想的境界?老舍用这样的短句,写出了多么精致而优美的文章!公文与文学虽然是不同质的语言,但基本道理是相通的。为了做......余下全文>>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由什么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是由哪个机构颁布的

A 国家 B 研究机构和语言学家 C 研究机构

A

三:如何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一、突出词和句的训练,让学生掌握规范的书面语言。 对于语文的名称,叶圣陶先生有个权威的解释:彼时同人之意,以为口头为语,书面为文,文本于语,不可偏指,故合言之。这就是说,语文课既要发展学生的口头语言,又要发展学生的书面语言。但我认为,其重点是发展儿童的书面语言。因为第一,从学生发挥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看,无论是接受、探索、保存和传递信息,还是创造新的信息,主要依靠书面语言;第二,从学生学习语言看,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前者比后者复杂得多,因此学习起来也困难得多。 现在有不少人认为说出来是口头语言,写下来就是书面语言;说得好就一定书面表达得好。这是不理解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存在着重大差别的片面认识。当然,“文本于语”,口头语言是书面语言的必要条件。从语言发展的顺序来说,口头语言的发展是走在书面语言的前面的,说是写的先导和基础。再说小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内部语言的发展不够完善,所以在要把自己的思想写出来之前须用外部的口头语言来代替内部语言发挥作用,即将内部语言“外化”为口头语言,借助口头语言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思想。因此,我们小学语文教学采取“从说到写”的策略是正确的。但是必要条件不等于充分必要条件;说得好未必一定写得好。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人的书面语言是在交谈者不在场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它必须是独白语言,只能用语言手段来表达信息的内容,并且运用视觉符号。但是口头语言是交谈者在场的情况下,在直接交际的情境中产生的,因此它是对话语言,可以用非语言手段(如动作、声调、脸部表情)来表达信息的部分内容,并且运用听觉符号。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说:“从产生语言功能的心理本质来看,书面语言是完全不同于口头语言的另一种过程。书面语言是语言的代数学,是有意的、自觉的语言活动中最困难、最复杂的形式。” 根据许多语言心理学家的研究,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在下述四项参数的值上有重大差异:(1)情境率,即:情境成分的数量/省略和代用成分的总数;(2)词语的不重复率,即:语言表达中不重复的词的数量/语言表达中词的总数;(3)鉴定率,即:反映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词语数/语言表达中词的总数;(4)积极率,即:语言表达中动词的总数/语言表达中词的总数。简言之,规范的书面语言是上下文一致(即情境成分很少)、句子连贯、词语丰富、能很好反映客观事物本质特征和积极面的语言。 要让学生掌握比较规范的书面语言,就必须让他们进行比较严格的词、句、段、篇的训练。但是我很同意有人提出的“小学阶段要强化词句,淡化篇章”的主张。因为词和句(包括句群)的训练是篇章训练的基础,而且小学生的智慧发展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抽象概念思维为主要形式,这个年龄阶段是掌握词和句的最佳期。如果小学生不着重进行词、句训练,那么他们进入初中和高中后就很难再将语文学好。因此,我认为小学的阅读教学应在让学生一般理解课文的中心思想和主要写作手法的基础上,着重让他们进行品词品句训练,进行语感训练。小学的作文教学应在让学生掌握观察、审题、立意、谋篇等一般技能的基础上,着重让他们进行用词造句的训练。例如,某校有位三年级语文教师让学生们写了一篇童话体作文。如何评讲?我建议这位教师不要面面俱到。除了让每个学生说一说自己文章的中心思想和修改错别字外,主要应根据词语的多样性、上下文的一致性和句子的连贯性这三项要求修改语言文字,而且可以先共同修改一篇。后来这位老师引导全班学生很成功地修改了一篇题为《森林又安静了》的文章。原文如下,有横线的词句学生们都一一作了修改。 森林又安静了 今天,天......余下全文>>

四: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的对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余下全文>>

五:语言文字规范诗歌,速求!!!!

这个就目前来说比较难了,写得规范的很少了!

六:为什么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意义:普及国家通用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符合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基础性中作之一.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提升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怎么做:要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应该进一步巩固学校的基础地位,真正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应该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因此,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必须寻找一个有力抓手——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建立起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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