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制度

一:如何实行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

(一)强化责任,加快推进监管网络体系建设

1.加强责任体系建设。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全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坚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2.健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推进镇街道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增强基层监管力量,确保专职专用、履职到位。落实好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充实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网格化管理。

3.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农产品检测中心)要配备好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扩大认证产品和项目,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努力建成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省内领先的综合性检测机构。镇街道检测室要规范运作,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日常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农产品快速检测免费对公众开放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检。对已建设完成的基地检测室要加大监管力度和考核管理,确保规范有效运作。

4.强化监管检测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市、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标准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以法律法规宣贯、政策文件解读和监管机构建设等为重点内容,全面开展专题培训,使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识,在行政管理能力、执法监管能力、检验检测能力、标准实施能力四方面得以提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大力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1.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为指导,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针对蘑菇、芦笋、小番茄、西甜瓜、南美白对虾等主导产业,加快制定一批实用性强的能够保证农产品规范生产和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制作一批操作性强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农经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药安全间隔期管理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的标准研究,加大农业地方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及时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成转化成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明白纸等,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指导农民生产。

2.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强标准化推进示范工作,优化、简化标准生产、全程管控、质量追溯标准体系,创建“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一体化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强化农业标准化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宣贯,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严格落实农药间隔期和生产档案记录制度。以果蔬、食用菌为实施重点,选择符合“五有”标准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实施主体,深入推进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积极鼓励各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的申报,以标准化示范建设为载体,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全面实施。

3.深化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个产业标准、一张模式图、一套讲解光盘、一本操作手册、一个示范园”的“五个一”农业标准化工作机制,继续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的考核,健全考核与项目建设......余下全文>>

二: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5.0程序

5.1鉴别:生产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均有可能产生不合格品。检验和生产人员经过自检和专检将不合格品鉴别出来,防止 其流入下序或交付。

5.2标识、隔离

5.2.1采购产品:进货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员将其转入材料库不合格区。

5.2.2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由检验员/试验员在不合格品上粘贴不合格标签并置于相应的不合格区内。

5.3不合格描述:

5.3.1检验员/试验员发现不合格品时,将不合格品发生的区域和缺陷描述填写在《不合格品报告》中,其内容应真实、准确、详细。

5.3.2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轻微不合格品,经检验员/试验员退回返修/返工后合格的,检验员/试验员只在《过程产品检验记录》上记录其缺陷及经返修/返工后合格的最后结果,可不填写《不合格品报告》。

5.4评审和处置:

5.4.1质量部检验主管或试验室主管负责填写《不合格品报告》的评审处置意见及判断缺陷的严重程度。

5.4.2生产部经理复评上述评审处置意见,当同意上述意见时应安排相应班组给予处置。对于产品击穿报废、采购物资不合格退货、及返工/返修等,生产部经理可全权处置的不合格事项生产部经理评审即作为终审。

5.4.3当不合格缺陷涉及到产品电器性能让步接收时由技术部经理提出最终意见,当以上评审处置意见不一致或不合格缺陷涉及到机械性能、外观等让步接收时由质量部经理提出最终意见。

5.4.4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5.4.5评审结束后填报区域在《不合格品报告》中记录不合格品去向,最后处置人记录最后处置结果。

5.5产品交付后的不合格品控制

5.5.1产品交付后顾客以任何方式提出不合格,市场部应将顾客投诉的内容登录在电话记录中,然后填写《顾客投诉报告》交质量部、技术部和生产部评审。重大问题或需现场服务时,由总经理批示。市场部和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5.2顾客退回的产品由市场部库管员将其置于成品库“不合格区”,填写《退货产品处理单》,执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5.6 质量部质量统计员按月对《不合格品报告》内容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不合格类别、比例、发展趋势,为质量例会提供质量改进和预防的依据。

三:食用农产品抽检后不合格 怎么办

很荣幸能为你解答!

这不是你的错,这是产品生产商的责任,你需要到供货商那里找生产商处理,生产商都有专门负责处理客诉的人员;如果处罚也不会处罚你的,归根到底还是生产商的产品不合格,他们付完全的责任,生厂商会要求对产品复检,再不合格就会接受处罚。

你没事的,但是会给你带来麻烦!

热衷于为网友服务的我为你解答!

四:食品安全法 2015 年经营不合格产品怎样处罚

那要看你说的食品是因为那一条不合格了。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余下全文>>

五: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1.商品返厂管理制度 (1)返厂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面反映 返厂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

(2)凡需做返厂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厂方同意,并与厂方达成文 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厂具体工作,否则,不得盲目返厂.凡因盲目返 厂造成的拖欠债务,由当事人追回.

(3)凡需做返厂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厂方借,调的商品) ,采购员提前 15 天 与厂方联系,15 天内收不到厂方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厂方无故拖延,不予返厂 的商品,要向厂方征收保管费.

(4)已出库的商品返厂,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厂;已出库,未退库的商 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厂,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商品返厂时,保管员要填制商品返厂单并随货同行,及时通告厂方凭单验收.

(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须认真对待商品返厂工作,保管员要点细数,清件数, 分规格,包装要捆扎牢固,要详细填写铁路运单和运输凭证,并及时做好保管账卡 的记录.

(7)凡是厂方采取以货换货直接调换商品方式解决商品返厂的,物流中心采购 员,保管员必须坚持"同种商品一次性调清不拖欠"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以金额核 准数量的异货相抵.

2.商品返厂

(1)商品返厂一律由仓库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

(2)经销商品返厂由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填制"物流中心经销商品入库单" 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红字)1~5 联,同时填制"物流中心返厂单"1~5 联(外埠商品返厂必须有厂方承 认的函件方可开具返厂单) .

(3)仓库保管员将返厂的商品返回工厂,厂方经手人在经销商品入库单(红字) 与返厂单上签字,返厂单第 5 联交厂方,保管员根据签字后的入库单.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六:急需有关有机肥料工厂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成品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 5分

这个太少分了。

国家有相关标准。

针对标准丰富一下就可以了。

七:被检查产品不合格如何处理探讨

□ 贺江波 许哲锋 谢伟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被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处理这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也有人认为:不能一概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分清行为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主观因素并不是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的必要条件,只要查出行政相对人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就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如何正确理解“作为”和“充当”,该意见和《产品质量法释义》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所以从目前能找到的所有解释中无法确认“冒充”必须要有主观故意。 第二,从法理上讲,过失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产品质量而言,生产者主要有两项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要求生产者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性能做出陈述或声明;默示担保义务要求生产者生产的用于销售的产品应该符合该产品生产的一般目的,如果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其基本使用性能的要求,生产者没有对此做出说明,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一般法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过失是“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知道,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上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能免责的。 第三,从《产品质量法》上讲,过失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于生产者来说,若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则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若是基于过失的主观心理而致使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依据《产品质量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归属于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原文第一句话就是“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也就是说,生产者生产合格产品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生产出不合格产品,都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之所以造成过失,无非两种情况,一是无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是不健全有漏洞;二是没有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这都是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过失销售不合格产品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第五十条规定中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也就是说,即使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不合格产品,也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前提下,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否则,即使不知道,也要承担与故意违法相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浮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余下全文>>

八: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怎么写

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报告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年 月 日

一、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1

1.1

1.2 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的制定 a)工厂质量方针制订应有充分依据和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能体现工厂质量政策,有定量的目标和措施。

b)质量方针应按目标和措施对应展开,做到各部门充分协调并相应落实负责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质量方针的实施和管理 a) 工厂应建立质量体系的定期检查和诊断制度并认真执行,

b) 有质量体系管理评审、评价和改进措施。

2

2.1 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a) 工厂要有质量管理者代表。

b) 工厂应建立厂级、车间(科室)、班组三级质量管理网。并能提供质量管理组织系统框图。其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应有明确的联系,重在实际运行。

c) 工厂应由厂长或授权的质量管理者代表领导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足够能担任工作的专职人员。

2.2 应有明确的质量职能检查项目 a)按质量职能要求制订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b)与质量有关的部门要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工作程序并认真执行。

c)质量责任制应有考核办法。

3

3. 1

产品开发设计和产品质量改进

产品开发设计 a)产品开发设计应有完整的、科学的工作程序。

b)开发设计程序各阶段应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内容。

c)被检产品应有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可在图纸、工艺文件上标志)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3.2

产品质量改进 a)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划和实施总结。

b)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划的管理制度。

4

4.1 生产技术准备和制造

产品标准和内控质量指标 工厂必须执行生产许可证所认定的产品标准。优等品、一等品应执行高于现行标准的内控质量指标。

4.2 设备工装和检测器具的管理 a)应制定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器具)的管理制度。影响产品A、B类特性的应从严,C类放松。起检验作用的A、B 类设备工装要作周检。

b) 随机抽查设备,工装、应测设备(器具)各三台,检查验收规则,操作规程。(含自制设备)

c)检查工厂设备和工装完好率,检查前期数据和统计资料。(优等品完好率90%,一等品、合格品完好率80%)

d)“质量控制点上的设备,工装和检测器具应有日常点检制度,并按控制点要求建立点检卡。

e)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随机抽查设备,工装和检测器具各三台,检查执行情况。

4.3 计量管理 a)工厂应按规模大小,设立计量管理部门(室)或计量管理人员。

b)负责计量量值传递和检测人员应具有上级计量部门颁发的与工作相适应的证书。

c)有计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包括自制的、专用的计量器具的精度、准确度。)

d)任抽三种自制的计量器具,应提供完整的资料。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4.4

4.5

4.6

工艺纪律和管理

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工位器具

f)任意抽取10件计量器具,检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g)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件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a)应有完整的工艺纪律和制度。

b)应有工艺纪律考核办法。

c)任抽三个月的统计表,检查操作工人、班组和车间的工艺贯彻率统计数。

d)检查企业贯彻工艺纪律和管理制度,工艺纪律考核办法的

......余下全文>>

九:如何处理产品质量不合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关于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十:公路工程不合格样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目的: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生产工序影响最终产品,保障出厂产品合格。

管理程序:

1、化验员检出不合格中间体或最终产品后,应做扩大取样重新分析,确认不合格后,马上报主管领导,同时通知车间不得用不合格中间体投料。出厂产品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检验报告。

2、对于货源紧缺、生产急需但又不符合主含量要求的不合格原材料、包装材料,由供应部门和生产部门协商解决,化验员在原始记录上做好备注哗

3、检出的不合格品,化验员填写“检验报告单”留存。 作为原始记录归档和产品可追溯记录。4、出现不合格成品时,重调或返工后的产成品,需重新检验,合格后入产成品库存放。

5、当不合格产成品为出厂原药主含量等不合格时,可通过营销中心寻找到特殊质量需求的用户后,开具客户要求的指标值的检验报告。

存放在库房的应通知库官员将不合格产成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放置。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