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综合义务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义务调解员要求热衷于社区公益事业,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居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义务调解员不在社区领取任何报酬,社区居民可以自由选择信得过的义务调解员进行调解。义务调解员不仅为社区分担了很多烦心事,同时他们的调解处理方式更受居民欢迎,社区义务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受到了社区居民的支持和认同。坚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面对每一次调解工作,他们都会事先到当事人双方和群众中了解情况,详细掌握矛盾产生的根源,在调解过程中,他们不仅运用法律讲清利害关系,还以普通居民身份对当事人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说服,使矛盾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化解。

二:新形势下,我国的社区调解工作遇到了哪些新问题?应如何解决

要克服人民调解工作固有的问题,使得我们目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我市全面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必须突破一个瓶颈,纠正一个认识,建立一个机制,形成一个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一)增强法律素质,突破一个瓶颈。人民调解队伍法律素质偏低是制约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一个瓶颈。不突破这一瓶颈,就难于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新任务的要求。为此,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法定的指导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力求使广大人民调解员在短时间内具备起码的法律业务素质。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尝试定期指派人民调解员到法庭学习,力争使参训人员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由法官指导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工作、阅读卷宗、旁听庭审、参与审理,通过强化学习,使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在短时间内有一个质的飞跃。由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矛盾纠纷的性质也较以前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也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需要调解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只有不断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培养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才有保证。

(二)加强广泛宣传,纠正一个认识。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长效机制。它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的服务功能。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与功能。澄清混淆的错位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因为人民调解处理的是民间纠纷,就认为它无关大局,可有可无;应当认识到民间纠纷如不能及时疏导调解,就可能造成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要增强作为意识,克服无所作为思想,切实做好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有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从而自觉地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与有效方法之一,它不仅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社会公共管理资源,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切实落实保障,建立一个机制。要从机制上保障人民调解指导、培训、工作、表彰经费的落实,结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将人民调解的指导经费、培训经费、表彰经费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将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社区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六统一即:调委会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上岗证要统一;五有即:调委会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有调解员上岗证;四制度即: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纠纷文书归档制度;三表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管理图表、调解组织区域和调解员联动表、年度纠纷对比统计表)的模式,逐步加以完善。从机制上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人干、干得了、干得好,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作并发挥好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一个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调解工作,用创新的方法,灵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总的来说,就是做好三个衔接,构建“三调联动”的调解体系:首先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司法解调因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余下全文>>

三: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属于什么工作

您好!均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谢谢!

四: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组织机构

现在一般都要求各社区设立组建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主要是为办理离婚业务的群众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中妇女合法权益。

其行政由民政局管理,业务由司法局指导和管理。由司法局组织和培训调解室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新时代婚姻调解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五: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潜能是什么?

以服务群众为重点,认真做好居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小事”服务的工作,是做好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社区党建工作和社区工作的最佳结合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居住环境、生活质量、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所以,要根据居民群众的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把抓好党建工作来促进社区各项工作视为自己应尽的职责。

我们每个社区工作者要认识自己担负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一定要有一颗敬业的心和扎实业务知识水平,要履行好自己岗位责职做好社区每一项工作,增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责任意识,提升服务居民的工作能力。多倾听居民群众呼声,把居民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以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使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感。

如何做好社区工作

一、落实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从街道干部到各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综治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抓好,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治安防范,强化基础工作,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针对新时期稳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制定全年综治工作方针。

2、建立责任到位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街与各居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及时指导工作的开展。

3、以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为落脚点开展综治宣传,如一些机团单位较多的社区宣传阵地,可利用这些社区文化角、墙报,深入地宣传严打的重要性,普及综治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分发宣传材料,收集居民意见,在社区内也起到广泛宣传的作用、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和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激发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二、开展“安全创建”活动,推动防范措施的落实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创建”活动,营造各社区范围内的治安稳定环境,是搞好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途径。要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

1、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和与驻街单位共建安全社区等工作,全面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

2、我们可以从居民中选出身体素质好、责任感强的同志充实到治安防范队伍当中,定期在社区的各个楼院当中巡逻,起到良好的镇慑作用。其次,与派出所、物业公司配合,由派出所指导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在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夜归人员实行护送制度,确保小区大楼的走道照明亮灯率达95%。

3、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和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健全治安防范队伍,严密监控和重点路段、部位的治安动态,及时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对全街道治安秩序进行有效的监控、防护和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维稳工作机制,能有效预防、发现、调处和化解不稳定因素。

4、开展治安乱点、盲点、治安混乱部位的整治活动。对一些主要街道的车辆停放秩序、小区治安秩序、出租屋、商铺、废旧物资回收业、娱乐行业和重点路段进行治安情况专项整治。

三、健全综治维稳工作长效机制

1、结合目前各社区实际,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和专区民警、居民群众的力量,健全防控网络,增设治安岗亭或警务室,加强边际治安联防,加强街巷、道路巡防,将治安巡逻覆盖街道整个区域。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新格局,增强治安防控......余下全文>>

六: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要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大力推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或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仲裁机构要对立案前未经调解的案件,试行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要强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

人事行政部门要针对人事争议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人政策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争议调解力度,预防并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

在全国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以及人事争议调解在内的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力争将50%左右的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三、进一步做好争议仲裁工作

各地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力争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

当前,要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及时办案,办好案。除确因案件太多难以按期开庭审理的以外,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要切实发挥仲裁终局在快捷、公正处理案件中的作用。要依法组庭,对于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和其他复杂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

人事争议仲裁在办案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争议受理范围、管辖、仲裁委员会组成等方面继续按人事争议处理现有规定执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格局下,特别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依法落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要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四、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在稳定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要积极开展仲裁机构标准化特别是标准庭建设,努力形成以城市带动区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余下全文>>

七: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八:司法所的职能

社区司法所主要职能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2、协助社区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3、协助社区办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代表社区办处理民间纠纷。

4、指导治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调解中心工作,参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5、指导治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开展“12348”法律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办党工委、社区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区司法所长的工作职责

1、指导治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抓好调解中心日常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代表社区办处理民间纠纷。

4、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5、及时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协助社区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治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治理、教育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司法行政干警行为规范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献身司法行政事业,胸怀全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重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社区司法所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正廉明,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本职工作。

2、紧紧围绕社区办党工委、社区办中心工作,服从领导,服从指挥,处事有方,敢打硬仗。

3、按照市司法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责任目标,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解决。

5、提高工作效率,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下棋、打扑克。

6、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凡是重大问题,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工作中碰到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社区司法所学习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坚持集体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做好学习笔记,巩固学习效果。

4、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用结合。

社区司法所工作纪律

1、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3、不得请吃受礼,徇私舞弊。

4、不得私立章法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5、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社区司法所档案管理......余下全文>>

九:请问:什么是大调解工作群众评议代表制度?谢谢!!

一、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巩固提升“七进”延伸活动成果

(一)健全矛盾源头调解组织网络。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完善基层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行政、司法部门和社会调解组织调解室,巩固提升“大调解”进城镇小区、农村院落、车站、市场(商场)、工业园区(景区)、“两新”组织、行业协会的“七进”工作,全面完成“七进”建设任务;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将组织开展有场所、有标牌、有人员、有职责、有工作记录、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实效“七有”标准检查活动,促进规范“七进”调解室和前置“窗口”建设,力争在2012年6月底前,已建“七进”调解室和前置“窗口”全面达到“七有”标准;司法所要完善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夯实“就近就快”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层基础,确保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调解工作群众评议制度。以群众满意为工作标准,建立并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的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邀请村民代表、党员代表、退休老干部和当事人所在村干部代表等组成评议员队伍,共同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共同宣传法律、政策,营造和谐氛围。

(三)贴近群众开展排查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敏感时期、重大节日来临前各级“大调解”组织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走出去、沉下去,进村入户,听取意见,了解诉求,排查矛盾,解决问题。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排查调解,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化解矛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力开展“攻坚破难”活动,完善解决突出矛盾纠纷的联动协调机制

(一)集中力量化解突出社会矛盾。针对排查梳理出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和疑难信访积案,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予以化解。一要逐一明确挂案领导、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化解时限以及责任部门、岗位领导、责任人员。二要对每一个突出社会矛盾、每一件信访案件逐一开展剖析,弄清矛盾纠纷的基本事实,找准化解依据,科学制定化解方案,切实化解。三要逗硬奖惩考核,把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同时纳入“大调解”工作目标考核。

(二)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本辖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落实经费保障、充实工作人员、配备办公设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实行类别化管理、分类化解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本领域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运行机制,总结推广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成功模式,实现分类施治、攻坚破难的专业化与联动调解的“无缝衔接”。

(三)完善联动调解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三大调解对接办法,健全联合排查、综合研判和分流处理、分类化解机制,落实联动调解工作流程、对接程序和效力确认制度,构建分工明确、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发挥信调对接作用,认真落实《信访与大调解工作对接制度》,拓宽信访人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三是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信访等各部门资源,形成党政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力量整合调处化解突出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排查、预警、防范、调处、稳控工作的“一体化”层级管理,有效促进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健全“大调解”工作常态机制,提高“大调解”体系工作综合效能

(一)加强“大调解”工作平台常态机制建设。健全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组织体系,充实......余下全文>>

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调解员怎么样,这个单位是什么性质的,有编制没?

说实话,没啥前途。就是调解纠纷。工资不高,,跟地方的。。大概几百块钱。。加上调解纠纷成功给的补助,一个月能有1000块钱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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