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管理办法

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还有效吗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1993年2月发布的《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各地方发布的相应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

第三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土地估价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经济鉴证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业务活动是指,对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判定的过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全国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制度的统一制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凡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企业法人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取得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均应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土地估价中介经营活动,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具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开展资信等级评定活动。土地评估价中介机构注册信息、资信评定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技术标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准予从业范围内依法独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为已经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在一家机构进行了执业登记的注册土地估价师。

第二章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

第九条 设立土地评估估价中介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余下全文>>

二: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土地评估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饥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土地的你去协会网站去看吧...余下全文>>

三:土地收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余下全文>>

四:房地产评估公司增加土地评估资质怎么办理

找到4名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注册到你公司,然后去你们省的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一般是在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下面挂这个牌子。

五: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有哪些要求,相关规定有哪些

1、从事土地评估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活动的注册证书2年以上; 2、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

六:哪些法律法规 规定土地需要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1、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的理论和方法。

2、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充足的土地市场交易资料。

3、土地估价必须考虑土地政策的影响。

4、土地估价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地块的各种权利状况。

5、土地估价所评估出的地价是该地块某一时点的价格。

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与土地评估机构有什么区别?

您好,我是国家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师。中介机构也许是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资质或者那么全的业务种类,所以能接业务但是也许自己不做业务,而是转手把这个业务卖给其他更高资质、更全业务范围的评估机构。而评估机构,就是专业出具评估报告的单位,相对来说技术水平要比中介机构强的不是一点半点。希望能帮到你。

八:土地评估公司土地价格评估高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根据《土地估价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记载,土地估价机构有故意抬高或压低估价,显失公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土地估价协会也会根据其涉及事情的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主要包括: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暂停注册、注销注册、暂停会籍、注销会籍等。

九:土地估价的依据由哪个部门提供

一、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二、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三、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四、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

十:土地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 ┬──────────

序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

1 │100 以下(含100) │ 4

2 │101-200 部分 │ 3

3 │201-1000部分 │ 2

4 │1001-2000 部分 │ 1.5

5 │2001-5000 部分 │ 0.8

6 │5001-10000部分 │ 0.4

7 │10000 以上部分 │ 0.1

───┴─────────────────────┴──────────

注: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