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一:吴敬连依法治国不等于法治,

吴敬琏教授对"法治"抑或"法制"的用词,竟然认真到"咬文嚼字"的程度。按照《辞海》中的解释,"法制"的含义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种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辞海》中对"法治"的注释是"中国古代法家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主旨是"依法治国"。规定明确的法律,并公布于众。法律要统一、稳定,并要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加以修订。特别是要"废除贵族的分封制、世袭制",实行"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武"的官吏选拔制度。在吴敬琏教授的脑海里,"立刀之制"与"有水之治"有天壤之别。前者系指"用法律作为工具去统治老百姓",后者则是坚持"法律高于一切,所有人都要受法律制约"。从此之后,吴敬琏凡是讲到"法治的市场经济"就必然落笔到"有水之治"。看来中国古代"上善若水"的治国理念在吴老的思想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吴敬琏教授"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即"宪法"的"笼子"里,具有诸多的丰富内涵支撑之。"首先要把保护财产权利确定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而"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无效的"。"法治,就是要依法治国,法律法规不但要约束一般公民,也要约束政府"。他敲响了警钟--"现在下面一哄而上的劲头很大,如果不加以规范,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就可能出现利用利用权力攫取私利的现象"。吴敬琏教授的这一预言"不幸而言中",时下的众多官员贪腐多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八大的重要内容之一。习总书记"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他一再地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特别关注"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的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到公平正义。

吴敬琏教授由"吴市场"到"吴法治"的升华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缩影。"法治中国"践行"以宪治国、以宪执政"是中国深化改革的"升级版"。

二:吴敬琏传读后感

[吴敬琏传读后感]用了半个月的时间看完了,朱敏的《吴敬琏:风雨八十年》,感触还是有很多啊,吴敬琏传读后感。本来是不写这个的,但是为了响应一下学校的书香博客。还是写了。在这本书中,作者可谓写的尽心尽力啊,把吴老的大半生历程虽然不是入木三分,但是都做到了真实的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这里我想说的就是只有两点。一、吴老的人生历程与中国的经济发展。二、中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一、吴老的人生历程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全书把吴老的人生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930至1949年间的理想少年岁月。二是1949至1976年间的"莲""兰"同生共荣的青年情意。作者用浓重的笔墨描述了吴老的两位恩师孙冶方和顾准,这两位导师的求真态度、不倦探索精神以及正直的人格,深深地影响了吴老。吴老给两个女儿分别取名为吴晓莲、吴晓兰,本身就蕴涵着无限的寄托。三是1976至2000年间担当"市场经济旗手"。他见证了改革时代的潮起潮落。四是最近十年寻求法治市场的晚年理想。他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第一阶段,理想的萌芽。家族的传承,自小生活在一个有着传统资本经济的大家庭,并经历着国家的风雨变幻,使得吴老从童年时代就开始对国家命运与社会问题的思考。晚清与中华民国初的动乱年代,家族的实业救国思想让吴敬琏知道,国家强必须压经济强。在民国时期,民族资本主义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随着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加大了对民族资本的剥削和外国资本主义的打击使得民族资本举步维艰。四大家族的垄断资本,大肆的发行货币造成的经济混乱,物价飞涨。使民国的经济系统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吴敬琏也意识到建立一个稳定的经济系统的重要性。那时吴敬琏母亲的为了防止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用资金买进黄金等,这个做法就真的值得赞扬。在今天的中国也很适用。在后来红色思潮的不断发展时,吴敬琏看到了中国振兴的希望,就坚定了它"跟着共产党走"对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满怀希冀。第二阶段,莲和兰的情义。在这段时间,吴敬琏经历了人生中最困惑,最艰苦的时期,而新中国经济也经历了最残酷的,最困惑的发展阶段。建国初期,新中国的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功,让之前饱受战乱之苦的国人,对未来充满了希望。这时就读大学的吴敬琏也充满了雄心壮志。那时全社会都在以苏联模式为前进方向,确实在初期的计划经济中,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一系列的巨大成功。但是在苏联模式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中国的经济也陷入了困惑的局面。此时的吴敬琏遇到了对他经济思想影响颇深的两个人:孙冶方和顾准。孙冶方看到了个人迷信、家长作风和长官意志的隐患,他努力去摆脱这个不良作风的影响,重视科学建设,也重视青年研究者得培养。吴敬琏就得到了他的大力栽培。然后在1956年,吴敬琏第一次遇到了顾准,一个和他有着相同的思想和共同目标的经济学者。在被打成右派,和在文革下放期间,两人共同研究,共同探讨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吴敬琏曾回忆:他所作的研究成果中总体上看,左的观点占有支配地位。而正是顾准的谆谆教诲,纠正了他的经济思想中的左的部分。而此时的中国经济在经历了大跃进和文化革命的摧残一度陷入了崩溃的边缘,及时的做出改正已经是迫不及待的了。第三阶段,市场经济的旗手。在文革过去,四人帮下台后,邓小平的上台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读后感《吴敬琏传读后感》。这是最好的时期,也是最坏的时期。吴敬琏一《双城记》的开篇来描绘走向改革开放的中国。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后,人们的思想开始活跃,经济学界也进行了好几次的经济讨论会,有四次的按劳分配讨论会,吴敬琏等人指出了,国有企业......余下全文>>

三:吴敬琏的主要著作

著作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驳“四人帮”对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诬蔑》 广东人民出版社1978年《经济改革问题探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苏联科学院出版社(俄文版)1990年《中国经济改革的整体设计》(与周小川、楼继伟等合著) 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中国经济的动态分析和对策研究》(与胡季等合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1987年中国经济实况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吴敬琏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论竞争性市场体制》(与刘吉瑞合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1989年中国经济实况分析》(与张军扩合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通向市场经济之路》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日本THE SIMUL PRESS INC.(日文版)1995年《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市场经济的培育和运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合著)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构筑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何处寻求大智慧》 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与张军扩、刘世锦、陈小洪合著)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 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公司治理结构、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重温1994年京伦会议》(与周小川合著)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国企改革攻坚15题》(与陈清泰、谢伏瞻合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改革:我们正在闯大关》 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与陈清泰合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十年纷纭话股市》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比较:以比较传递理念、思想和智识》 中信出版社2002年《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 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转轨中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吴敬琏自选集(1980-2003)》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比较(4)》中信出版社2002年《比较(5~9)》2003年《比较(10~15)》2004年《比较(16~21)》2005年《比较(22~27)》2006年《比较(28~36)》2007年《比较(37~39)》2008年《比较(41~45)》2009年《比较(46~51)》2010年《比较(52~57)》2011年《比较(58~63)》2012年《比较(64~66)》 2013年《吴敬琏专集》(首届中国经济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丛书)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中国增长模式抉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年《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长安讲坛: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长安讲坛:第二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长安讲坛:第三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从威权到民主: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经济学》 (青木昌彦著)中信出版社2008年《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 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年《中国未来30年》(与俞可平合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宏观经济与地方产业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影子里的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年《重启改革议程: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与马国川合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改革共识与中国未来》 (与俞可平、芮效俭合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 教育首先要‘育人’,教育学生怎......余下全文>>

四:许小年: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

多看关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书籍,打个基础。比如吴敬琏的《中国经济改革教程》《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许小年的《从来就没有没有救世主》陈志武的《为什么中国人勤劳但不富有》张五常的《货币战略论》等,这些并不是要你全都看懂,但要了解。这样对你考金融研究生或学金融学都有帮助。

五:为什么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举例说明

参见 云南农业大学,李永纯《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发表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03期

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李永纯 (云南农业大学, 昆明 650201)

摘 要:文章阐示了法治与法治经济的内涵, 指出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主体的确立、市场经济秩序、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及宏观调控都需要法治。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 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法治; 市场经济; 法治经济

二、市场经济呼唤法治

一般认为,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竞争性、高效率的经济体制, 是调节经济运行、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所谓市场经济, 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达就是: 社会上不同的利益主体,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

1.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1) 市场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所有制结构, 承认生产资料归不同的所有者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求所有的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过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实际上政府是主体, 政府直接控制领导着企业并层层编制计划下达给企业组织生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则要求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所有这些独立商品生产者都要面对市场, 在市场上商品所有者出售的是商品, 购买者购买的也是商品, 他们通过市场进行商品买卖和交换, 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 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必须得到充分的确认和维护, 而要使市场经济体主体的财产权得到充分确认和维护又必须以法律来保障, 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一方面, 法律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物质财富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劳动产品、货币和各种有价证券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保证市场主体对其精神产品, 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这是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法律保,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某人取得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项财产的干涉。所有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其他人均不得妨碍、干涉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也不得侵害所有权。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 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离开了法律, 市场主体的所有权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护, 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

(2) 市场经济秩序、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人们在社会劳动中生产出来的商品, 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市场上进行交换, 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取得各自所需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 全社会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来组织商品生产。而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势必引起竞争, 竞争又需要良好的秩序。理想的、完备骸市场经济应具有公平性和契约性。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遵守共同的规则。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 各个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是靠合同形式连接的。在市场经济中, 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有效地确认并贯彻下去。市场交换中的合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才能有效地加以实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秩序、遵循一定规则的经济活动, 这种秩序、规则需要法律的强有力的保证。但是市场......余下全文>>

六: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抚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余下全文>>

七:中产阶级的作用

近几年关于改革方向的大争论中,有许多人套用传统社会的两分法,将中国当今的社会群体简单划分为“富人”与“穷人”、“权贵”与“弱势群体”、“精英”与“草根”两大类。吴敬琏指出,这种简单的两分法将本属于大众这边的“中产阶级”划入到与大众敌对的社会集团中去了,不但搞乱了自己的阵线,而且实际上起到了转移目标,为包括“中产阶级”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共同敌人,即极少数贪官污吏提供了掩护的作用(《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第201页,2007)。这就提出了一个如何正确认识“中产阶级”在改革中的作用问题。“中产阶级”(theMiddleClass,或称“中等阶层”、“中间阶层”、“中等收入阶层”)是指处于富裕阶级(或上等阶层)与贫困阶级(或下等阶层)之间的一种社会群体。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中产阶级”不完全是按照收入高低和资产多少来划分的,其基本特征是:他们主要凭借自己的努力和专业特长来获取收入和赢得社会地位。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时期,“中产阶级”主要包括新兴的商人、经理、个体农民、手工业者、专门职业者(律师、会计师)、医生、教师等,他们位于贵族、僧侣、教士之下,处于“第三等级”(贫民)之上(《张培刚经济论文选集》下卷第103页,1992)。从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布来看,“中产阶级”主要包括守法企业家、企业高级职员、科研人员、技术专家、大学教师、医师、律师等。在人类文明史上,“中产阶级”呈现出由弱变强的趋势。“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兴起以前的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社会”,即社会的一端是少数权贵,社会的另一端是劳苦大众,居于其间的“中产阶级”人数少、地位低、影响小。随着“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中产阶级”队伍逐步壮大,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逐步演变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哑铃型社会”由于存在上等阶层与下等阶层的鲜明对立,因而充满着战乱和社会动荡,而到了“橄榄型社会”后,由于相当一部分下等阶层升为“中产阶级”,且上等阶层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变小,因而社会变得相对稳定了。“中产阶级”在社会变革或改革中往往发挥着非常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如在国内外历史上著名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思想启蒙”、“工业革命”、“商业革命”、“光荣革命”、“明治维新”、“戊戌变法”、“五四运动”中,“中产阶级”都发挥着非常关键的重要作用(参阅李佐军著:《人本发展理论——解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为什么“中产阶级”能在社会变革中发挥非常关键的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有:一是“中产阶级”对于只能依靠特权才能获得富贵的传统社会强烈不满,具有推动社会变革的内在动力;二是“中产阶级”具有知识和专业特长,他们对依靠个人努力和专业特长可以取得成功的公平竞争的现代社会充满向往,因而他们会积极参与新社会和新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三是“中产阶级”往往倾向于改革和改良,而不太倾向于采取对社会破坏较大的激烈暴力行动,他们是天生的“改革派”。相对而言,下等阶层往往因贫穷而缺乏专业特长和教育知识,他们对上等阶层的奢华生活和优越社会地位充满嫉妒、愤恨和向往,因此他们一般倾向于采取激烈的暴力行动,推翻上等阶层的统治,并将统治权攫为己有,再重新建立起一个两极分化的“哑铃型社会”。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就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贫困阶层比重越来越小,“中产阶级”不断发展壮大,改革的内在动力越来越强。但在改革争论中,有的人采取简单的社会两分法,煽动社会弱势群体对包括“中产阶......余下全文>>

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是

答案C

本题考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所以选C。

九: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5分

论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 论文

关键字:腐败 市场 竞争 市场经济 法律 法制 制度 发展 经济

内容摘要:自从党的“十四大”并确立并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性的突破性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给我国的经济的告诉发展开辟了更为宏伟的蓝图,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成了每年递增的势头。为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以后政府的重点职能和管理方式也必须要随之改变。其中,最主要也就是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同时辅之以法加以保驾护航。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高速发展,逐步转变过去国家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实行以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的新的经济管理模式。

一、市场经济更需要法制护航

现代市场经济在某种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对法制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反映了经济发展要求与现行法制的某些不相适应性。这样,多种经济立法就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国家立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经济司法部门,就必须经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作为当务之急,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是:

第一,将国家关于建立、完善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行政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保证市场经济正当运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持续性。

第二,通过立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重要的经济关系。

第三,制定并逐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切实为企业平等、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做后盾,正确引导市场自我调整机制的健康发展和运行。

第四,切实贯彻实施对市场经济各种主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各种经济主题积极参与管理和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用法律来调整和推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把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让其参与竞争,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加紧对消费者利益实行立法保护,以法的形式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力求更多更广泛地打入国际市场,加强它们在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划清法制经济与权利经济的界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要使市场经济真正健康、稳步、高速地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制,充分发挥法制的积极作用,逐步扼制、清楚“人治”经济的消极因素和历史遗留下来的残渣。

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封建因素和资产阶级自由化腐朽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经济领域内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人治”经济即权利经济。要使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健全经济法制,首先必须消除权利经济的干扰。因为权利是处在各个层次中最上层、最有影响力的一环,若不清除和扼制“人治法权”的干扰,摆脱“权大于法”的丑恶现象,法制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将无所适从。

权力经济和法制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相互排斥、互不相容。权力经济是“人治经济”,是无规则的,是非程序性经济,是违反社会和经济发展现象的。它排斥公平与平等,用权力造成的隶属关系来强行推行的经济,而法制经济则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的,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的运行方式。它通过完善的法律手段去保障和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保障各种经济主体的公平、平等的权利。

权力经济还一贯保护特权,以不平等的身份去敢于经济。

当前,虽然法制经济日益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但在很多领域里仍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治”经济。这种现象的存在,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重要职位的人......余下全文>>

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的论文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其三个必要性———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立法的价值取舍、立法之内容及水平,执法的力度,守法的状态,监督机制的完备与否,是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文化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及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根植的土壤。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因为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又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或早或迟会随之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有制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竞争,推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绝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渴望法治、呼唤法治。同时又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紧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市......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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